四方面细化落实生态检察制度机制

2017-09-29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作者: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余大伟

  当前,生态环境犯罪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案件呈现出危害后果滞后性、涉案人员复杂性等特点,致使大量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因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打击监督难等原因,仅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没能进入检察环节,难以形成有力的打击和震慑。因此,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利用派驻基层检察室建立生态环境巡回检察制度。可以充分利用基层乡镇派驻检察室、检察工作站等派驻基层、联系群众的阵地优势,定期或不定期到环境资源集中和生态环境犯罪多发的地区走访,收集问题线索,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重点查找不依法行政、有案不立等问题,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同时,还可以以某种具体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为主题,对辖区进行巡回检察,促进当地生态资源得到更好保护。

  二是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目前,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或者被害人、知情人的举报。应通过依法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案件,实现案件信息共享互通。完善移送督办、行政执法证据转化、重大个案协商、检察建议适用、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衔接机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难、案件移送难问题。建立执法行为信息筛查制度,了解环境违法和执法情况,从中发现环境犯罪案件线索。加强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和联系,探讨整治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注重对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从根本上促进本地区环境的改善。

  三是逐步推进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办理专业化机制建设。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案件频发,给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严重影响,且此类案件呈现侦查难、取证难、损害评估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给生态检察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倒逼检察机关必须通过走生态检察工作专业化道路来破解难题。建议检察机关抽调专业人员,整合形成专门的生态检察案件办案组,全面履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批捕、公诉、犯罪预防等职责,对当地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重大疑难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快捕快诉,通过提高生态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增强打击环境犯罪的威慑力。

  四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用。将公益诉讼制度与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制度相结合,多管齐下,发挥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协调、和解、检察建议以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多种法律途径,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危害环境的企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及时恢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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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牛乐耕

责任编辑:李士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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