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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之有效的刑事司法报道规制机制

2017-05-22来源:光明日报作者:

  作者:唐芳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对社会所带来的巨大危害早已为历史证明。而司法公正的实现,从来就不是单向度的,它不仅需要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的努力,而且也需要媒体发挥重要作用。在媒体及公众的言论自由与刑事司法的公正诉求错综复杂的博弈形势下,如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科学、高效、合理的刑事司法报道规制机制,真正确保媒体在法制框架内报道刑事司法,避免“媒体公诉”“媒体审判”,是我国实现司法公正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刑事司法报道规制理念的确立,是党对刑事司法报道影响司法审判的内在逻辑和路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为刑事司法报道规制体系建构和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和方向指引。

  公正审判和表达自由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博弈共赢,必须围绕刑事司法报道的保障和限制这一核心,从保障媒体审前信息获知权、规范司法人员程序外言论、规范媒体庭审采访、防范倾向性报道影响司法、完善倾向性报道补救与制裁机制等方面入手,打造一套倾向性报道预防、救济和制裁三位一体的刑事司法报道规制体系,并在推进司法体制和媒体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媒体自律、提升公众法律意识等方面建构起良好的配套措施。笔者认为,构建行之有效的刑事司法报道规制机制,主要应当遵循以下路径。

  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保障媒体审前信息获知权。确认和保障媒体的审前信息获知权,为媒体接近和采访报道刑事审前信息提供制度化的入口,是解决目前审前刑事司法报道诸多问题的根本措施。而健全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切入点。针对我国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归口分散、规制主体散乱、刑案信息发布规范缺失、刑案信息发布和管理冲突等问题,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进行归口管理,明确和完善司法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清晰界定侦查和审查起诉各阶段司法新闻发布的内容和禁止事项,框定审前刑事司法报道的边界和尺度,理性处理媒体、刑事司法机关与被追诉人的关系,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实现公正审判。

  建立职务秘密保密制度,规范司法人员程序外言论。公正审判与表达自由、媒体与司法在刑事司法领域和谐关系的建构,司法人员程序外言论的约束是关键。而职务秘密保密制度正是规范司法人员程序外言论的利器。鉴于职务秘密保密在中国更多属于道德自律的范畴,并无法律上的强制力,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泄露审判信息罪”也只针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覆盖侦查、起诉阶段的侦查秘密、检查工作秘密等信息泄密,应当在刑诉中新增专条建立职务秘密保密制度,将保密义务课加于刑事警察、检察官、法官、辩护律师及在刑诉中承担相应职责的其他人员,涵盖侦查、起诉与审判各阶段,以促使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谨言慎行。

  完善庭审直播法律制度,规范媒体庭审采访活动。资讯科技发展的一日千里,极大地提高了媒体采访司法程序的能力。庭审直播以其近距离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司法公正的强大功效而被世界各国认可为合法的庭审报道方式,庭审直播法律制度由此成为刑事司法报道规制机制的应有和重要内容。我国庭审直播法律规定存在的疏漏、矛盾,使法官无法从容地规制媒体的庭审采访活动,导致电视、广播、网络等庭审直播的选用和进行异常混乱。当下,应大力推进庭审直播制度的改革,赋予公众庭审直播申请权,完善庭审直播批准条件,建立适合于庭审直播的具体规则,规范媒体庭审采访活动,以消除或减轻其妨碍诉讼参与人发挥、导致“舆论审判”、无助于发现真相与抑制腐败等弊端。

  建立报道推迟制度,防范倾向性报道影响司法。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无权对媒体合法地获取刑事司法信息的权利进行限制。因而,几乎所有国家都转而从规制控辩双方当事人、限制庭审采访手段等方面来间接限制媒体。虽然这些措施对于保护被追诉人免遭媒体倾向性报道的侵害有着治本的作用,但不能防范媒体发布其经由合法渠道获得的信息。建立直接针对媒体的报道推迟制度,就是对媒体已有信息发布进行管理,防止倾向性报道侵害被追诉人人权和影响司法管理的良策。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一要赋权法院成为报道推迟令的发布主体,二要确定报道推迟令的适用条件。

  完善倾向性报道补救与制裁机制,消除倾向性报道不良影响。刑事司法报道规制机制的建构,不仅体现为倾向性报道的预防,而且内含着倾向性报道产生不良影响后的司法程序自救和对违法者的制裁要求。在公共舆论失控后,一方面要采取程序性措施来消除倾向性报道的不良影响,如扩大回避的适用情形,将因审前报道而确已形成影响公正审判的预断与偏见的司法人员排除出案件的办理;扩张适用指定管辖和延期审理措施,在倾向性报道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时将案件延期审理或变更审判地等。另一方面,要给予媒体具有足够威慑力的实体性制裁,具体包括:通过课予媒体自觉更正的责任、限制其采访报道的特定手段和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方式,救济被追诉人的人权损害;通过追究藐视法庭罪和侮辱罪、诽谤罪等刑事责任方式以警示媒体遵规报道。

  建立刑事司法报道规制的配套措施。媒体、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三种主体之间关系的异化,是造成刑事司法报道诸多问题的根本。刑事司法报道规制不仅要着重立法建设,还必须围绕这三种主体做好制度的配套建设。要从改革和完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加快司法官遴选制度改革、提升司法官职业素养和职业自信等方面加快司法体制改革,让司法做到“只服从法律”;要强化媒体职业道德,提高媒体法律素养,督促媒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要加强普法教育、培养程序正义的法律文化,提高公众认知能力,让公众在面对媒体的倾向性报道时能够冷静而理智。

  (作者:唐芳,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初审编辑:牛乐耕

责任编辑:李士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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