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

2018-08-02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杨成

  为切实用好问责利器,提高党内问责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精准度,近日,安徽省安庆市纪委就当前党内问责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通过对2017年以来全市党内问责工作开展情况分类型、分领域深入剖析,梳理当前影响党内问责效果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提升党内问责质效的对策建议。

  

  当前党内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问责主体单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明确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调研发现,有关问责的实际工作大多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党委(党组)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等党的工作部门问责相对较少。如,2017年安庆市纪委共问责市管干部59人,市委未直接作出过问责决定,市委各工作部门中仅有市委组织部问责2人,且均为市纪委调查后移送组织部处理。

  

  问责角度有偏差。通过问责案件发现,主要是针对工作措施不力、工作责任不落实等,就事论事开展问责,甚至存在把问责作为推动工作手段的倾向,问责角度有偏差,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效果不强,没有透过问题本身深入查找其中管党治党不力以及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方面失职失责等深层次原因。

  

  问责对象把握不准。《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而非普通党员干部。调研发现,当前普遍存在对承担具体任务的普通党员干部实施问责现象。如,2017年安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脱贫攻坚领域问责中,县处级和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比例仅占6.9%,其余均为普通党员干部。

  

  责任认定难度大。调研发现,相当数量的问责案例由于上级部门督察督办或者社会舆论关注度高,问责调查时间较紧,加之有些问题时间跨度较长、文件资料缺失,且产生原因复杂,全面查清责任难度较大。

  

  问责程序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程序执行不严谨。少数地方在发生问题事故后考虑到舆论影响,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未办结问责处理手续情况下,就先行公开通报。二是审批手续不齐全。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问责类案件过程中,程序意识不强,有的先作出处分决定后补办手续,有的案卷资料不规范,甚至存在缺项等。三是尺度考量不全面。在问责过程中,多以问题性质、损失程度、社会影响等客观后果为主进行考量,对责任人主动履职情况、担当作为情况等主观方面考量较少。

  

  问责缺乏主动性。调研发现,绝大多数问责都是在问题事故发生后或者任务不落实、措施不力已经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才启动问责、倒查责任,属于事后被动问责。从日常监督执纪中发现问题、缺陷、隐患,在事前、事中及时主动问责、提醒纠偏的不多。

  

  提升党内问责质效的对策建议

  

  压实主体责任。一要提高认识。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问责条例》的学习,要深刻认识,问责是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权限,既是权力更是责任。二要担当尽责。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担起主体责任,主动扛起问责责任,把问责这一管党治党利器切实运用好。三要上下协同。层层压实问责责任,强化“一盘棋”意识,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将问责利器威力充分发挥出来。

  

  摆正问责角度。一是聚焦三个责任。按照《问责条例》要求,重点查找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找准问责的方向和路径。二要把握问责情形。要提升问责的政治站位,透过现象看本质,仔细探究造成问题事故发生或任务不落实、措施不力等表象背后存在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以及维护党的六项纪律不力等方面的问题。三要落实“党政同责”。对党员领导干部因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不能仅依据职能职责、工作分工进行问责,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的原则,既追究行政领导责任,也追究党委(党组)领导责任,以“党政双问责”推动落实党政“同管、同抓、同责”。

  

  找准问责对象。一方面,要聚焦“关键少数”,紧紧盯住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另一方面,要防止将问责对象随意扩大化,对普通党员履职不力、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可以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党纪处分条例立案审查,给予纪律处分。

  

  注重调查环节。一要集中力量。要配强调查组力量,抽调经验丰富、专业性强的人员,在短时间内高质量完成调查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二要全面细致。既要按照责任性质分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又要按照时间进程查明各个时间节点上相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三要实事求是。在责任认定上既考虑问题的性质后果等因素,也考虑责任人的履职作为情况,坚决防止简单地以问题严重程度“对号入座”“自动生成”式的问责,避免出现“不干事不负责,谁干事谁负责,不作为不负责,谁作为谁负责”的负面效应。

  

  规范问责程序。一要坚持在职责权限内开展问责。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以及党的工作部门,要准确掌握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替代。党委(党组)要担起主体责任,该问责时要果断坚决做出问责决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及方式作出问责处理。二要严格依纪依规开展问责。特别是对以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做好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环节工作,全面履行审批、报备等手续,决不能放松程序要求。三要综合研判把握好问责尺度。要从是否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是否有利于推进党的事业的角度出发,选择适当的问责方式,提高问责的政治效果。要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六要件,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免责或减轻问责,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实现常态长效。一要拓展问题发现渠道。注重运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成果,建立问题清单,定期分析研判。把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全方位收集问题线索。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畅通问题线索移送渠道。二要常态化开展问责。对发现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的或者存在严重问题隐患的,即使未造成后果也要坚决予以问责,及时纠正偏差,防微杜渐。对问责的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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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牛乐耕

责任编辑:李士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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