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建一带一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9-05-16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杨临萍

  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需要发挥法治的重要保障作用。众多参与国也期待共建“一带一路”能够在促进各国开展法律和政策交流、建立更加公平的多边合作机制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我们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产生的国际商事争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共建“一带一路”贡献力量。

  共建“一带一路”以规则法治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推进“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的“硬联通”,也要加强“一带一路”规则、标准的“软联通”,不断完善“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在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小差异。在经贸合作领域,运用法治手段有助于各国形成最大公约数,可以成为共商共建共享的切入点。比如,可以从具有指导性的案件裁判中提炼、总结出能够达成共识的投资、贸易规则,促进相关规则和标准体系相互贯通,推动建立更加公平的贸易投资规则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

  从更高层次上看,可以针对各国经贸规则中存在的差异,通过发起研讨、签订备忘录等形式,形成“一带一路”建设法治框架协议,构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协调整合机制,让“一带一路”建设经贸合作驶上畅通的“规则高速路”。比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共同商讨国际铁路运输单证改革,建立与海运提单相对应的铁路提单,确认其物权凭证功能,并围绕铁路提单对货物交付、运输、接收、保管以及融资、保险、理赔、责任限制等进行法律规则建构。通过创新陆上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带动以铁路为骨干的国际贸易,实现海上贸易与陆上贸易融合发展。

  在规则“软联通”的基础上,还可以逐步完善规则适用制度,健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要求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以更好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同年,我国在深圳、西安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和全面开放新格局。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目的就在于探索形成更为公平公正的国际商事裁判制度,使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的重要解决地。同时,还应积极探索在遵循国际法规则前提下建设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途径,推动组建满足参与国需求的法律服务机构,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

  应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将诉讼、调解、仲裁整合为“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关键在于多元化与一站式有机结合,让诉讼、调解、仲裁各自发挥作用,体现多元化要求,同时促进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出具的调解书,可以探索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还可以探索建立比较灵活的仲裁制度,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组建仲裁庭、约定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这些做法将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实现一站式服务,一个重要抓手是形成诉调裁对接的在线平台,借助科技手段打破不同解决方式的界限。目前,我国已经开通使用全国四级法院联网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了包括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在内的各项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在线转递、审查和办理。在已有实践经验和技术准备的基础上,未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可以在“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申请开设端口、录入案件,进行网上调解;当事人也可在线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在仲裁程序中,向法院申请证据、财产保全或申请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也可通过“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以在线方式提出,法院在线作出裁定。随着诉讼、调解、仲裁三者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必将为打造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贡献力量。

  (作者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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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牛乐耕

责任编辑:李士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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