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司法为民 促进公平正义

2018-08-15 来源: 学习时报 作者: 杨临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在依法治国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立足审判执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司法供给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为国家重大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是司法功能的应有之义,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法治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建设、产权保护、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中蕴含着重大的法治需求与司法需求,为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提供了空间。我们要切实提升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保障。深刻认识司法规律,掌握司法调整经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特征,找准司法服务大局的立足点、切入点、落脚点。始终坚持法治要义,在法治轨道上服务大局。

  

  立足司法为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审判质量与效率、司法供给的精细化与个性化等提出更高要求。人民群众这些美好要求,蕴含着对法治的期盼,需要通过严格公正司法予以维护。“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法治国家的基础要求,是党的宗旨在司法领域的基本反映。要把诉权保障放在重要位置,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为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敞开大门。加强人民群众实体权利的保护,落实“保障人权、保护产权”的法治要求,坚持人民立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加强对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公平竞争权等相关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新兴权益,着力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足规则之治,实现更高水平的司法公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就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越权即无效,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损害要担责落到实处;就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现代法治的目标在于实现规则之治、促进良法善治。良法善治,迫切需要司法定型裁判规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宪法法律权威,发挥稳定预期、激励创新的作用,形成行为指引,规范社会关系。从个案定分止争到实现规则之治,是法治成熟的标志,也是司法公正的更高层次内涵。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规则之治的“规则”,不是僵硬、冰冷的法律条文,而是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原理、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既要聆听时代声音,也要回应社会关切,切忌机械司法、就案办案。

  

  立足司法改革,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深入贯彻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改革主体责任,集中力量打好改革攻坚战。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继续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业绩考核、职业保障等制度,如期完成内设机构改革。深入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着力破解“人案矛盾”。扎实做好案件繁简分流、跨域立案改革试点、民事案件智审系统,着力解决送达难。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实现现代科技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度融合,推动现代科技从浅层运用向深度应用转变,致力于司法审判在信息技术环境中的规则重构、流程再造、制度重塑,让人民群众在司法过程中享有更多的便捷感。

  

  (作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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