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多元预防化解机制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2020-04-26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陈鸷成

  司法要按照“求极致”的要求,真正把讲政治与抓业务结合起来,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和法治智慧,正确适用法律规则处理案件,平衡法理情关系,努力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统一。

  推动落实检察长接访、包案制度,带头审查办理信访申诉案件,充分听取信访群众意见,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合理诉求。对于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及时与公安机关、信访、民政等部门联合接访,综合运用多种途径,调动各方力量,促进息诉息访,及时解决问题。

  3月29日至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考察时强调,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把党员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结合起来,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转变理念,在完善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上下功夫,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坚持把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化解矛盾的重要法宝

  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其本质和核心就是就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这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和成功经验,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2019年5月8日召开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努力建设高水平的平安中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检察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充分协调发展的检察职能新格局使得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国家治理联系更加紧密。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宝,其内涵和本质与检察机关履行相关职能需要秉持的理念完全契合。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联系群众的窗口,做群众工作,运用法律,特别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是其重要职责,坚持和运用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尤为重要。当前,对因疫情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坚持把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放在首位,一手抓涉疫信访矛盾化解,一手抓信访突出矛盾攻坚,努力做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当地,最大限度减少信访存量,及时消化信访增量,防止矛盾积累叠加,真正做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提供更优、更实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按照“办实事,求极致,解难题,葆本色”的要求开展化解矛盾工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办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按照为民办实事的要求,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坚持为民情怀,认真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善于帮助群众找准问题症结,辨证论治,分析利弊,通过切实到位的释法说理,把法律讲透、道理说清、路径指明、情绪理顺,真正帮助群众解开心结,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从思想认识上转过弯,尽快开启新的生活。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事项,用法治规范矛盾化解工作。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有效化解矛盾、调节利益关系。司法要按照“求极致”的要求,真正把讲政治与抓业务结合起来,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和法治智慧,正确适用法律规则处理案件,平衡法理情关系,努力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统一。坚持公平原则,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则处理有关涉疫矛盾纠纷,保证相关结果最大限度地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保证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充分发挥定分止争功能,依法及时明确、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信访事项或案件到了申诉环节,本质就是正常的社会关系被打破了,而且几经多级司法机关仍没有被确定和修复,未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控告申诉检察干警要敢于担当,按照“解难题”要求依法履职,尽快明确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对于确有错误的,该纠正的要及时纠正,该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的,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该国家赔偿的依法赔偿。确属没有错误的,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让群众明白道理,及时修复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完善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确保及时依法解决矛盾

  全面贯彻落实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推行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以来,重复信访、极端访等所占比例下降,信访秩序趋稳向好,充分说明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完善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将此作为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和改善信访秩序的重要抓手,让“来信与来访一样管用好用”成为社会共识,促使“来访”向“来信”转变,减轻群众“访累”和负担,减轻上级机关压力,推动形成良性信访秩序。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处理信访事项。综合运用网上信访平台、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问题、方便接待群众来访,畅通信、访、网、电等信访渠道,确保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说。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现代化科技实现让群众少跑路,逐步实现由“来人访”向“网上访”“视频访”转变,减少群众劳累奔波之苦,促进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推行巡回接访、领导干部下访、部门联合接访等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等信访案件,变“群众上访”为“巡回接访”、领导干部主动下访,切实将信访重心下移,深入基层,到群众家门口接访,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推动落实检察长接访、包案制度,带头审查办理信访申诉案件,充分听取信访群众意见,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合理诉求。对于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及时与公安机关、信访、民政等部门联合接访,综合运用多种途径,调动各方力量,促进息诉息访,及时解决问题。

  加强法律文书说理,提高释法说理水平。改变申诉案件法律文书简单化、说理不充分甚至不说理状况,提高办案人员能力水平,加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审查结果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逐项回应申诉人主要诉求,注重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增强说理的针对性与公信力。注重法、理、情相结合,讲清法理、事理、道理。注重将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与当面释法说理相结合,增强说理效果,真正让群众理解、信服、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法律结论。将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作为检验办案质量效果的重要标准。

  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化解矛盾、宣传法治。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当事人长期申诉或者缠诉、检察机关拟抗诉的案件,视情召开听证会等进行公开审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参加听证。积极用好这一“检察开庭”,充分释法说理,摆清事实、讲明道理,以公开促公正,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使之成为检察机关宣传法治、锻炼队伍、化解矛盾的重要方式。

  用好司法救助制度,及时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主动将司法救助融入党和国家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大局,为因案增贫、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帮扶。结合办案在批捕、起诉等环节及时开展救助,最大限度发挥国家司法救助的救急作用和效果。建立司法救助与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种救助制度的集合效应,切实帮助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困难的群众解困,让群众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和检察机关的“温度”。

  大力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鼓励和引导信访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对律师代理申诉的,依法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全面听取律师意见,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办理案件。积极建立以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等参与化解矛盾纠纷,运用多种力量,增强息诉化解的社会公信力和支持度。

  坚持繁简分流,落实首办责任制。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强化首办责任,及时就地化解。提高初信初访的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防止“来信”转为“来访”、“个体访”转为“集体访”等。对于经审查明显无执法错误或重大司法瑕疵的案件,当地检察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在释法说理、教育疏导、心理疏导和帮扶救助上下功夫,千方百计及时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法结事结心结同步解,努力在首办环节即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切忌不负责任,空转程序,将矛盾上交,消耗司法资源。对于确有冤错可能的重大复杂案件,要及时发现,及时提出纠错意见,有力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返回首页>>

责任编辑:李士环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