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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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从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算起,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已经走过了14个年头。总起来说,相关改革的成效显著。截至2014年底,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19.4万亿元,同比增长12.4%;农户贷款余额5.4万亿元,年均增速22%;全口径涉农贷款23.6万亿元,较2007年末增长285.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4)》,2015年。]。而截至2015年底,我国全部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农村贷款余额又增至21.61万亿元,同比增长11.2%;农户贷款余额6.15万亿元,同比增长14.8%。由此可以说,我国三农领域融资难的问题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2016年。]。
然而,多方面的实证调研同时也显示,融资难仍是制约我国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因素。总体来说,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及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迄今仍未达到普惠金融的要求。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的渗透率和覆盖面依然很低,仍然不能满足三农领域亟为迫切的融资需求[许婧:《农民创业面临资金、技术等多重困难》[EB/OL],中国新闻网,网址:http://www.chinanews.com/cj/2016/09-21/8010586.shtml。]。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现实考虑,国家发改委才把进一步地缓解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当做2017年度要重点完成的工作之一[陈鸿燕:《发改委:2017年着力推动农村产业融合,破解农民融资难》[EB/OL],中国新闻网,网址:http://www.chinanews.com/cj/2017/02-15/8150249.shtml。]。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正在形成由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微型新式金融组织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广覆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以说,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整体架构已经基本搭建完成。今后我国农村金融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提高这一体系的运行效率上,着力拓展涉农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尽可能地增加乡镇与村庄等农村社会基础环节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而在这一进程中,作为国家政权在农村地区的基层机构以及农民的自治组织,村委会对于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经营的积极配合至关重要。但迄今为止,尚鲜见这方面的研究。基于此,本文尝试就如何构建村委会与金融机构间的互动机制等问题阐述一些思路,以期能就相关问题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相关文献综述
所谓微型新式农村金融机构,指的就是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农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等近十年来产生与发展的金融组织。这些新兴金融机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而在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当中,尤以村镇银行最为典型,因此本文将把村镇银行作为具体的研究对象,凭以探讨微型新式农村金融机构与村委会以及农户之间的博弈互动关系。
2007年,我国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六省(区)开始试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作为一级法人机构,村镇银行是经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并服务于三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的业务涵盖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债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常规主要业务。有些村镇银行甚至还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但国家目前尚不允许村镇银行跨县(市)开展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的业务。
近年来,我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呈加速发展之势。目前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超过92.9%投向了三农和小微企业。截至2014年底,我国总共有1045个县(市)核准设立村镇银行,县域覆盖率54.57%。2015年底,我国村镇银行的资产总额已达10015亿元,贷款余额达5880亿元,存款余额达7480亿元。截止2016年5月底,我国的村镇银行总数已达1356家。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的整体资产负债率为86.9%,远低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平均超过90%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但2015年末我国村镇银行的行业整体贷存比为78.6%,超过了监管部门规定的75%上限[《我国村镇银行发展历程》[EB/OL],中国产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609/448430.html。]。
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进程相适应,近十多年来我国相关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也呈现出逐渐热络、逐步深入的态势。目前我国学术界的普遍共识是:农村金融迥异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户和大量的农村中小微型企业,三农的金融需求一般具有期限短、频率高、数额小等特点,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郑亚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途径探讨》[J],?《甘肃金融》,201(4).]而且相对于城市工商业信贷市场,三农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更为明显。例如普通的经营性农户根本就没有经营帐户,很多农村中小微型企业的会计制度也不健全。基于这些情况,显然不能沿用发展城市金融的套路来发展农村金融,而是要有针对性地建立起符合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和三农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发展起能够很好地适应农村社会环境的金融服务运营模式,如此才有可能有效地破解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基于上述思路,许多学者认为,面对数目庞大、资产微薄的农村信贷客户,微型金融服务是唯一吻合实际、切实可行的金融业务运营模式。关键是微型金融服务模式一要贴近客户,二要信贷手续简便,三要尽可能地减免担保条件。并且还要满足低硬件要求、低成本控制、低门槛审核的要求。基于此,微型金融服务需要克服的主要障碍就是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吴闻达:《如何破解农民融资难?韩俊谈五项政策抓手》,中国网,网址:http://news.china.com.cn/txt/2015-06/02/content_35718738.htm。]。
依据Stiglitz和Weiss的观点,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以及贷款客户的道德风险,从而引发金融机构的惜贷问题[JE.Stiglitz and AM.Weiss:CreditRationing in Market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1.]。对此,许多学者认为关系贷款模式可以有效规避信心不对称的问题,从而成为村镇银行的主要信贷模式。例如于林丽和许学军(2012)认为关系贷款有三个属性:一是金融机构可以借以获得贷款客户的非公开信息;二是这种非公开信息是金融机构凭借与贷款客户建立长期的信贷合作关系而获得的;三是这种非公开的信息始终具有隐秘性。发展村镇银行与小微企业及农户间的关系型信贷有助解决村镇银行服务区域内小微企业及农户的融资难题[于林丽,许学军:《村镇银行开展关系型信贷的初步探索——基于小微企业融资》[J],《中国集体经济》,2012年第19期。]。
显然,建立村镇银行与小微企业间的关系型信贷需要一定的基础铺垫。一些学者认识到组织起来的农户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农村信贷市场的消极影响。例如杨兆廷、孟维福(2017)认为,农业价值链融资是解决三农领域融资难的有效模式,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是开展农业价值链融资的主要平台。不过,目前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价值链融资也面临问题和障碍,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价值链其他主体的关系比较松散、农业价值链融资产品供给不足和配套机制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价值链中处于弱势地位等。因此一方面需要建立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为农业价值链融资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另一方面也需要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其在农业价值链中的地位[杨兆廷,孟维福:《依托农业价值链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机制、问题及对策》[J],《南方金融》,2017年第2期。]。
团体贷款是解决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另一个有效模式。团体贷款最早由孟加拉尤努斯乡村银行提出,其核心在于通过连带责任激励借款者之间的横向监督,以克服金融机构与借款农户之间的纵向监督在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的局限性。它在构建借款者社会经济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横向监督和社会网络约束借款人的行为,从而实现控制信贷风险的目的。[何慧超:《团体贷款对我国村镇银行的适用性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由此可见,基于借款者彼此之间信息共享的优势,团体贷款有利于降低信息搜集和处理的费用,改进农村信贷效益。
不过,何慧超(2013)认为,尽管团体贷款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具有优势,但其改进程度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前提。首先,团体贷款成员之间必须有能力且有激励意愿影响并且改变他人的信用行为;其次,社会约束的有效存在对于农村地区团体贷款的推广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农村信用社推出的农户联保制度便是团体贷款在我国农村信贷市场的具体应用,并取得了成果。而构造熟人社会更加有利于团体贷款的应用。由于村镇银行在组织结构、管理经营、股东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有助于其对团体贷款的应用和探索[何慧超:《团体贷款对我国村镇银行的适用性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
总而言之,归纳国内现有的相关文献,鲜有基于村委会构建金融机构与农户间长久信贷关系的论述。考虑到村委会是我国农村地区最基层的政权机构,在农村社会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对于农户的信贷行为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因此深入探讨如何在村委会的制约下构建起金融机构与农户间的良性博弈互动机制,对于三农领域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将极富理论启发意义与政策参考价值。
二、农村金融市场天然不稳定
我们这里谈的是农户融资难。其实与之相关联地,我国近年还普遍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许多人将这些融资困境归咎于金融机构的决策失误或者经营管理理念的偏颇,也有人主张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与金融机构体系,凭以解决困扰农户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我们这里要证明,其实金融市场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惜贷是金融机构的本能,单靠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体系的力量不可能解决农户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相较于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与金融机构体系,以及鼓励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主动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完善金融市场的相关配套制度,协助金融机构与借款客户建立起良性的博弈互动关系,应该更有助于化解困扰农户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一)村镇银行的惜贷本能:基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分析
为简便起见,我们假设农户拟投资项目的经济寿命仅为一期。且假设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序列具有这样的特点:在期初发生投资等现金流出,在期末发生收益等现金流入。且忽略资金的时间价值。
假设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率为。整个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投入为1;其中的部分()来自于负债;部分属于借款农户的自有资金投入。
假设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为,贷款期限为一期,贷款申请者与这笔贷款相关的费用为/每借入单位资金,金融机构与这笔信贷业务相关的费用为/每贷出单位资金。
假设金融机构发放这笔贷款的单位机会成本率为,。
为简便起见,假设贷款农户一旦做出了不还本付息的决策,则将完全违约,亦即不偿还任何本金和利息。
最后再假设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仅会发生一次信贷交易。
于是,我们就可以建立起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三阶段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该模型的扩展型框架如图1所示。其中,在四条枝线末端的括弧中,第一项数据为金融机构的博弈收益;第二项数据为农户的博弈收益。
显然,该三阶段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为:
[金融机构的战略,农户的战略]=[拒绝贷款,(不申请贷款,不还本付息)]
由此可见,在上述给定的模型假设下,农户的最佳选择将是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金融机构的最佳选择则是不贷款给农户。这就说明,在假设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至多仅会发生一次信贷交易的前提下,再假设不存在诸如担保制度之类的社会保障制度或措施,则理性的农户不会申请借款,理性的金融机构也不会同意贷款,这样一来,信贷行为根本就不会发生,信贷市场也就不会存在。
(二)农户的违约本能:基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的分析
在实践中,农户违约经常被归结为道德问题与道德风险。当然了,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农户违约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但我们这里要证明,农户违约其实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因此若不考虑道德与法律的约束等因素,理性的农户有违约的本能。
现在,我们假设农户肯定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于是其可选择的决策将是“还本付息”或者“不还本付息”;再假设金融机构可选择的决策仍是“发放贷款”或者“拒绝贷款”。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设若其拒绝发放贷款,则无论借款农户是否愿意按期还本付息,其收益将均为;设若该金融机构同意发放贷款,则当借款农户按期还本付息时,其收益为;而当借款农户不还本付息时,其收益为。
再从借款农户的角度来看,设若金融机构否决了其贷款申请,则无论该借款农户是否愿意还本付息,其收益将均为;设若金融机构愿意发放贷款,则当该借款农户愿意按期还本付息时,其收益为;而当该借款农户完全违约时,其收益为 。
这样,我们就可以建立起金融机构与借款农户之间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战略型框架,如表1所示。在其中的每一个格子中,第一项数据为金融机构的博弈收益,第二项数据为申请贷款农户的博弈收益。
不难看出,这个金融机构与借款农户之间完全信息静态模型的纳什均衡策略为:
(金融机构的决策,申请贷款农户的决策)=(拒绝贷款,不按期还本付息)
由此可见,在假设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至多仅会发生一次信贷交易的前提下,再假设不存在诸如担保制度之类的社会保障制度或措施,则理性的农户存在违约的本能。这就说明,现实中农户拒不还本付息案件的出现实质上是金融机构非理性投放信贷的结果。反过来说,考虑到农户违约的前景,理性的金融机构不可能做出发放贷款的决策。
(三)完善的担保制度可以有效化解融资难的问题
相较于一般的市场,借贷市场之所以难以生成,关键就是由于金融机构在将款项贷放出去之后便实质上丧失了对这部分款项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的权利。由此,金融机构自然就会对贷款业务秉持谨慎的态度了。换个角度来理解,若想促成借贷行为的达成,关键就是要设法帮助金融机构有效维护其对所贷出本息的财产权。我们可以证明,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长期借贷关系的形成、担保等法律保障制度以及行业自律制度的建立,都有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权益,从而有助于信贷交易的达成。
例如,我们假设借款农户愿意提供足额担保。再假设违约农户在被强制执行担保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为/每借入单位资金。于是可构建有担保的三阶段完全信息动态信贷博弈模型,如图2所示。
显然,该三阶段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为:
[金融机构的战略,农户的战略]=[ 发放贷款,(申请贷款,还本付息)]
这说明,在建立起充分有效的担保制度之后,农户的最佳选择便是申请贷款并且按期还本付息。而金融机构的最佳选择则是发放贷款。于是信贷交易得以达成。这时的信贷市场不仅能够持续存在,而且还由于不存在惜贷与违约的问题而运行良好。
不过,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对承包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没有处分权,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尚不允许用于抵押担保。这就意味着,基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孙雪涛:《破解农村融资难题》[J].《学习时报》,2015-04.
佚名:《破解农村融资难题》[EB/OL],土地供求网,网址:http://blog.sina.com.]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坚持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以及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地允许农户使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并要求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则又具体要求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孙雪涛:《破解农村融资难题》[J].《学习时报》,2015-04.
佚名:《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注意的问题》[EB/OL],土地供求网,网址:http://www.zgswcn.co.]2016年,我国着手在30个省279个市(县)开展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工作。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户抵押贷款业务的成效并不显著。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缺乏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金融机构信心不足;二是确权登记工作难度大,价值评估体系缺失;三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有序流转[张聆听:《切实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EB/OL],中国台州网,网址:http://www.taizhou.com.cn/news/2017-03/01/content_3382232.htm。]。
其实,阻碍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或者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拓展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土地承包权是农户的唯一谋生方式,农村住房通常都是农户唯一的不动产。在其抵押贷款违约之后,一旦真的进入没收土地承包权或者拍卖农户自住房的法律程序,该农户的生存便会陷入绝境,金融机构很难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因此,农村地区抵押贷款业务的拓展不足以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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