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的思路与举措

2020-11-18  来源: 《山东党校报》 作者: 李忠香

  优化营商环境是提高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优化,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努力推进市场化改革。国务院积极推动“放管服”改革,市场准入大幅放宽,企业运营成本不断降低,政务服务更加方便快捷,法规政策逐步完善,各地的营商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特别是今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疫情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各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惠民的政策措施,减负纾困,简政放权,增速提效,创新服务,努力克服疫情不利影响,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助推我国经济发展。

  但是,简政不是减责。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改善营商环境,为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这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所在。政府在向市场放权、给企业松绑、让群众便利的同时,还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这既是政府的职责,体现了“放管服”改革中“放管结合”的应有之义,也反映了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放管服”改革提倡政府服务企业要有“店小二”精神,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为守法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但政府不能因此而放松对违法违规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市场经营中的违法违规企业,和简政放权、为企业服务并不矛盾,不但不会影响良好营商环境的构建,反而可以为守信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的背景下,庞大稳定的内需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只有加强市场监管,优化消费环境,才能促使消费者放心消费,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对一些轻微失信企业来说,及早对其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监管,督促其守法经营,及早纠正错误行为,避免其沿着错误的道路越走越远,这对他们来说也不失为一种保护。

  加强监管与服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应当明确思路,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要明确监管主体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详细划分职责,明确监管主体,分清职责,直接责任到人,避免推诿扯皮,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建立公正严明的执法体系,完善监管内容、方式、措施和程序,避免监管执法办案过程中业务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另外,还要加强对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监督与考核,以岗位职责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增加监管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监管效能,并将监管成效与其政绩考评直接挂钩,奖罚分明,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加强社会治理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全国各地政府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共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以更高标准推进社会信用组织领导体系、部门信息系统、信用制度等方面建设,不断完善全方位信用监测评估体系,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列入黑、白名单的企业予以区别对待。对守信企业,通过“秒批”、降低抽查频次等方式予以奖励;对轻微失信企业和一些新业态实施“审慎”监管、及时落实信用修复制度;而对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强化惩戒,大幅提高其违法成本。另外,还应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让企业珍惜信用、规范使用信用,同时还要让消费者能够通过方便快捷可信的信用查询系统,及时了解企业信誉,避免落入失信企业的消费陷阱。

  三、要创新监管方式

  现阶段,市场主体数量庞大且持续增长,新兴业态层出不穷,市场交易复杂隐蔽,这些都给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创新监管方式,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才能解决人力不足、监管资源有限的问题。一是要运用信息化监管,通过“互联网+”平台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将各类市场监管数据进行调用整合,构建市场监管分析模型,开展市场行为动态监测;二是针对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难的问题,借鉴已有的较为成熟的电商第三方平台资金托管模式,既可以解决资金的监管问题,还能对商家信用进行评级,方便消费者自行选择评级高、信誉好的商家办卡,享受到预付卡同样的优惠。三是完善政府监管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用好举报监督手段,构建畅通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情况通报、线索沟通、举报奖励等机制,允许匿名可识别身份举报,并根据罚没金额比例给予奖励,并适度扩大奖励上限,以此突破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提升监管效能。

  作者:李忠香,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副教授。

  本文发表在《山东党校报》2020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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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士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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