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社会给网络治理带来新课题

2020-11-30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作者: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张翼

  自工业社会开始,科技就加速进步。在计算机、人工智能、互联网与大数据等科技发展的带动之下,可以预见性地说,中国社会将发生更快的社会变迁和经济变迁。为更加确切地理解我们自己所处社会的基本特征,学者们使用了信息社会、消费社会、网络社会等名词刻画其变迁过程。在大数据成为生产力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用数据社会表达我们所处社会的叙事模式。

  可以说,中国社会的中产化程度支持了数据社会的发展,也简化了数据社会各种智能商品的推广成本。2019年网民调查发现,网民群体的主要构成部分,已开始从大专和本科群体向初中高中群体转移。这就是说,科技进步的受益对象,会首先发轫于“高知”,再波及其他群体。因此,科技进步总是最先为接受过更高教育的人群带来收益,然后再波及其他人群。在这种情况下,科技进步会造成一定范围的社会分化现象。这种分化现象已经发生在高技能劳动者与一般技能劳动者之间——被AI取代的劳动者的收入增速,将长期慢于不能被AI所取代的劳动者的收入增速。在消费领域,有能力使用技术进步成果的群体发展速度更快,没有能力使用技术进步成果的群体发展速度更慢,造成会使用新技术的人群与不会使用新技术人群的分化。在老龄化社会,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将是技术使用的弱势群体,这会形成代际之间的分化,不仅分化于意识与观念,而且分化于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科技生产力的发展,不仅会改变一个社会的生产方式,而且还会改变一个社会的生活方式和组织方式。当前,社会成员的互动,已经从面对面的交往向借助于微信圈的“在线交往”转变,人们的“在线时间”越长,其圈层化的、穿插在不同网络社区的网友就越多。网络化生产、网络化教学、网络化会议、网络化情感交流等都使人们形成了大大小小的网络化组织。

  但在以网络社会所表征的数据社会中,网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远远慢于网络发展的现代化水平。网络治理、数据治理、人工智能治理的制度设计,还难以达到法治社会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也加入了“科技支撑”的相关表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辅助治理能力”。但只有将文件的引领转化为治理效能,才能在数据社会的演进中形成集“良治”与“善治”为一体的制度配置。

  在数据社会,网络意识形态会产生对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解构冲动。垄断性网络平台以大数据的精准算法,一方面推送诱导性广告以影响商品消费,另一方面也以分类定向的类型化“头条”文章,影响网民的意见形成过程。总之,网络平台既影响网民衣食住行“流行与时尚”的意识结构,也影响网民的意见表达方向与政治选择偏好。所以说,未来治理的精细化投入,必须在加深网络社会和数据社会的认识中,强化对科技改变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组织方式的研究,强化主流意识形态对网络平台整合方式的研究,强化数据时代话语与叙事特征的研究,强化对科技之“代差”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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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士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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