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应做好“四个结合”

2020-08-26  来源: 学习时报 作者: 金东

  在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和国际形势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的现实背景下,尤其需要发挥营商环境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护航“六稳”“六保”的重要支撑作用。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广泛开展网络化、电子化、无纸化政府服务,让数据代替人来跑腿,既是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需要,也能够有效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的有效抓手。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各地也积极打造各类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努力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同时,政务服务并非简单一“网”了之。由于存在一些不适宜触网的特殊事项以及仍有民众习惯于通过实体窗口办理等原因,“屏对屏”并不能完全取代“面对面”,线下服务不仅必要,而且必须。要用好线上、线下两个渠道,促进二者融合互通、相得益彰。一方面,要拓展网上办事的广度和深度。着力破除“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推动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之间实现数据共享、系统对接和业务协同,推广应用电子材料,推进在线办理、一网通办,以“互联网+”倒逼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另一方面,要拓宽线下服务渠道。补齐窗口建设各种短板,提高审批服务事项“就近办”“一次办”“马上办”覆盖率。

  普惠与精准相结合。普惠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方面。由于制度建设不完善、市场发育不足,为追求经济增长,我们一度以各种正式非正式的倾斜性、功能性产业政策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予以特殊照顾,但由此滋生的地方保护、效率低下、权力寻租等弊端也为人所诟病。强化营商环境的普惠性,对国企与民企、内资与外资不偏不倚成为刚性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各地纷纷出台的精简审批、减税降费、融资支持、复工稳岗等规模性纾困政策,也确实增强了企业的获得感和发展信心。今后还要在维护市场公平公正方面持续发力,进一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对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做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同时要看到的是,不同区域、不同企业的问题和诉求有共性的一面,也有个性的一面,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将普惠和精准有机统一起来,既不能“挑肥拣瘦”,也要避免“大水漫灌”。鼓励基层从本地实际出发,牢固树立问题导向、务实取向,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营商环境优化路径。树立企业需求导向,通过数据分析、座谈交流、调研走访等途径准确研判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中小微企业的痛点、难点、堵点所在,精准对接、靶向施策,这样既便于解决实际问题,也有助提升各项利好措施的到达率和覆盖面,从而更好体现出营商环境的普惠属性。

  规范与包容相结合。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必须要在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上下功夫。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支撑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各地也需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地做好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构建和完善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离不开公平公正、高效有力的执法监管。应努力克服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专业性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着力消除市场监管的“盲区”和“死角”。还要积极探索构建以信用监管为主的新型监管模式,通过守信者激励与失信者惩戒并举的方式保护好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好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当然,制度文本和监督监管并不等同于冰冷的约束,也可以有充满人性化的包容。特别是在各类市场主体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当下,更要对其高看一眼、厚待几分,积极开展贴心服务、柔性执法。要探索推广行政审批容缺受理,通过边补充材料边办理审批的并联推进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推进执法前置,注重事前预防,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潜在问题排查化解工作,变被动式执法为主动式服务。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对市场主体非故意、非主观且危害较小的过错从轻或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适当降低信用修复门槛,给予失信主体弥补过错的机会。

  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兼顾当前与长远的战略性、系统性工程,既要稳住当下,着力打破各种迫在眉睫的瓶颈制约,又要积蓄后劲,下决心解决好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通过集中释放政策红利扶一把、送一程乃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同时也要做好统筹兼顾,注重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不能让政策“打架”“悬空”,更不能为救一时之急而牺牲长远利益。一是注意甄别。保市场主体是应保尽保而非一概全保,对于“僵尸企业”和落后产能应遵循市场化规律继续予以稳妥出清,以保持国民经济新陈代谢活力。二是做好平衡。金融与实体经济休戚与共,要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推动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也要注意风险管控和成本控制,珍惜来之不易的去杠杆成果,并维持商业银行一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三是增强应急能力。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做好产供销衔接,确保在第一时间保障物质供应、维护市场稳定,还要将一些被事实证明有效管用的阶段性、临时性政策转化为营商环境制度化成果。四是继续深化改革。聚焦影响营商环境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将“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重点解决好监管能力滞后于放权幅度、条块之间互通协调不够、区域之间改革步调不一致、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不充分,以及教育、科研等基础领域改革相对缓慢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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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士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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