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

2019-12-14 来源: 吉林日报 作者:

  作者:吕建萍

  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提升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经济、政治和社会意义重大而深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

  劳动争议的成因比较复杂,从经济因素看,随着吉林地区经济稳步发展及转型升级加快,企业对劳动力进行重组、更新、调整而引发纠纷增多。从法治因素看,劳资双方的法治思维逐步形成;吉林法院深化司法公开,实现了裁判文书全上网,司法裁判预测、引导功能的加强,也是劳资双方选择以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经济主体自身因素看,部分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欠缺,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和建筑、制造等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用工不规范产生的隐患逐渐暴露,劳资关系矛盾显性转化。

  在劳动争议的解决措施上,法院内部立足审判职能,确保审理质效稳步提升。一是吉林中院成立了劳动争议审判专业合议庭,建章立制,以“专”促案件质量及效率。二是吉林中院适时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发布典型案例,借助专业法官会议平台,拓展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质量监督的途径。三是坚持依法、合理“倾斜”保护理念,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等纠纷,依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开展劳动争议集中兑付专项活动,确保劳动者能及时简便地领取执行款;针对农民工等劳动群体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推进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同时,根据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经营所面临的新情况,更加注重维护企业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权,发布“随案建议”,引导企业规范、合法用工。以纠纷多元化解为导向,建立协调联动的调解机制。一是吉林中院与市人社局着眼劳动争议案件的源头化解,积极推进以联动调解中心为核心,探索试行“七位一体”调解机制。二是吉林中院发布《关于构建我市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意见》,指导10个基层法院与当地劳动行政主管、工会等相关部门联手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共享信息,共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三是吉林中院与市人社局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构建动态联络机制。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需要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法院、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各职能部门等联合起来群策群力,才能最终实现这一目标。一是强化对用人单位的法制培训,切实提升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二是法院、人社局等多部门联合普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三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业内部组织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在企业内部培育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精神。四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五是切实发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职能,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全面覆盖,由事后惩戒转变为事前预防。(吕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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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牛乐耕

责任编辑:李士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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