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亲清关系的实现机制

2018-12-05 来源: 大众日报 作者:

  □赵泉民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新时代,我国政商关系发展的方向是制度化与规范化。因此,对于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需要从制度建设层面,以系统思维加以谋划,如在“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基础上,凸显清单制度建设的个性化、区域性和差异化;制度设计中遵循“激励与惩罚”合理均衡的制度有效基本原则,从政商双方进行双向的激励与惩戒;健全和完善现有制度,形成缜密制度体系,提高政府服务的精准化、精细化程度;体制机制上试点创设“亲清指标”、“亲清指数”等。

  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形成“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的新型政商关系,关键是要建立起激励与惩罚合理均衡的制度体系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提出的新命题,同时也是对新的历史方位下政商关系本质特征的清晰廓清和精准定位。这一命题自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首次提出,2017年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再到2018年全国两会和11月初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作出重要指示。但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存有矫枉过正和自保自卫的心理,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怕不亲只怕不清”的错误心态,谈商色变,致使一些地方的政商关系发生了从先前“亲而不清”的过度密切,到现在“清而不亲”、“不清不亲”相对疏远的“畸变”,甚至在政商关系构建上也搭起了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如何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形成“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的新型政商关系?笔者认为,关键是建立起激励与惩罚合理均衡的制度体系。

  应在“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基础上,凸显清单制度建设的个性化、区域性和差异化。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是经济体制改革,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可问题在于:市场如何更加有效?在何处更加有效?政府如何更加有为?又在何处更加有为?人们对此的认识至今还很模糊,实践中又存在大量盲区。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需要围绕政府和市场的互动边界,自上而下在制度层面出台相对较为详细的特别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极大,因此政府与企业的活动边界也大不相同,制度需求的个性化色彩、地域性特色和阶段性特征自然也就随之增大。基于此,应在大量调研基础上,针对中央、省、市、县、乡镇不同层级政府角色的职能定位,并紧密结合东、中、西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及不同性质企业服务需求实情,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等多种治理主体协同,建构起富有“地域个性特色”,中央、省、市、县和乡镇政府“层级特色”及市场主体发育“阶段性特色”鲜明且可行性极强的清单制度,增强清单制度效能与地方经济及企业发展实际之间的“粘性均衡”,避免清单制度流于形式而在实际中无补于政商关系的改善。

  在制度设计中,应加大遵循“激励与惩罚相兼容”的制度有效基本原则的力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当前,市场准入限制仍旧较多,部分政府部门为企业办事效率依然不高。究其原因,就在于制度建设与执行环节出了问题。其中最为根本的是,制度建设中的惩罚机制,尤其是强制性法律制裁严重缺失。制度要有效能,必须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制度激励意味着可以做什么,而制度惩罚则意味着不能做什么,并依靠某种惩罚得以贯彻,没有惩罚的制度通常是无用的。当人们觉得,出于他们所欺骗的人不知情或难以察觉,他们能机会主义地行事而不受惩罚时,就会沦入“败德行为”。因此,通过制度的激励与惩戒并举,来规范行政机关,使其活动受制于法律约束,行政活动指向得以确定,社会才可以相对比较清楚地预见或测度行政行为。例如,建立对行政不作为和滥权行为的行政问责和刑、民法律追诉制:凡是对企业生产和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侵权行为和负责人,应追究个人刑事和政府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对企业一方,建立信用监督、警示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不廉洁行为查询系统及“黑名单”制度,对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规围猎或俘获政府官员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只有这样,企业家行为才会逐渐从过去“找权力”转向“找市场”,将心思从“如何搞定官员”转向“如何创新技术、改善管理”等市场竞争的本源上来。

  可试点创设“亲清指标”与“亲清指数”,将亲的“程度”与清的“距离”具体化、精准化、数量化

  多举措并举提高政府服务的精准化、精细化程度。亲清政商关系的背后,是政府的服务和监管。基于此,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减少种种“前置性审批”,提高放权“含金量”(换一种思维方式,将简政放权“点菜权”,即政府在何处及哪些领域“简”、“放”和“服”,其话语权应更多地交给社会和企业),切实把政府职能的重点放在依法监管、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上来。具体性举措主要有:其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无禁止”的行业和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民营企业开放,并降低甚至是取消对民营企业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的门槛设置;其二,清理、精简涉及民营企业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企业收费,尤其是“隐性收费”,规范中介组织行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其三,对接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其四,健全完善金融体系,创新金融服务业态,破解民营企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盘活存量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其五,在紧缩政府权力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管,规范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对权力运行各个环节的监督,如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现政府行政裁量权的自我控制,提高权力运行的公开化水平,在此基础上问需于企业,以企业的感受度和满意度为基点,提升政府对于企业服务的精准化水平(即增强政府的服务供给与企业的服务需求之间的“契合度”或匹配性,助推政府从“要我服务”到“我要服务”的角色转换)。

  体制机制上,可试点创设“亲清指标”与“亲清指数”,将亲的“程度”与清的“距离”具体化、精准化、数量化。“亲清指标”重在清楚罗列某一地方政商两个主体“为”与“不为”的界限,细化出政商交往的“正当行为”和“负面清单”(重点在于从企业角度出发,问其需要政府供给的“亲”的服务何在,以减少政商之间“亲”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错位,实现两者之间的精准对焦),让政商双方各自清楚该为什么、不该为什么和如何去作为;划定“公利”与“私利”的界限,规范得利的渠道,让干部从“灰色地带”、“非法收入”中走出来,不拿企业给的红利、只拿组织部门给的奖励;廓清失误与错误的边界,对干部因服务企业发展造成的过失、产生的影响,客观公正看待、具体辩证分析,对确因出于公心、创新担当而又出现失误的应予以免责。“亲清指标”有助于解决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茫然不知所措、眉毛胡子一把抓、措施不实在、重点不突出、效益不显著等问题。这里,最为根本的是要因地制宜,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及不同企业发展状况,制定和细化出切合地方实际与不同企业的政策措施,增强政府亲清服务的精准化程度。所谓“亲清指数”,则是重在评估检测某一地方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现程度和做得如何。“亲清指标”主要由政商上级对下级发布,“亲清指数”则主要由具有相当资质且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媒体发布,以避免政商双方主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争议。由独立第三方发布“亲清指数”,对地方落实情况定期督察和总结评估,有利于增强政商双方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压力与动力,促进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多做少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等诸多问题的解决。“亲清指标”与“亲清指数”两者各有侧重又密切联系,都是新型政商关系构建“工具箱”中的重要工具。

  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要求,虽然只有“亲”“清”二字,但对此的构建却是一项甚为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从根本上说,是政府治理体系、市场治理体系、企业治理体系及社会治理体系等诸多领域改革的“融合”

  市场经济讲求的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公开、公平和公正竞争,政府角色在于鼓励竞争、反对垄断。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其中的问题则在于,市场主体里,通常是既有民营企业,又有政府出资举办的国有企业,两者在市场上竞争之时,政府极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故而竞争的结果很可能不是优胜劣汰,而是逆向淘汰,即“劣币驱逐良币”。这就不是“好的市场经济”,而是“坏的市场经济”。中外大量事实也已证明,民营企业只有植根于“好的市场经济”土壤之中,其创新源泉才能充分涌流,创造活力方会竞相迸发。

  营造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环境。应该说,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不怕竞争,怕的是不公平竞争。这就要求政府在面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时,保持中性和中立的立场,尤其是要抛弃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立起来的思维。对于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恪守“竞争中性”的价值观:不仅要有守住底线的“原则”,更要有把好分寸的“细则”。也只有在制度层面形成两者的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举措或安排,才有可能以全面净化、双管齐下的力度,使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得到整体好转,优化执政环境和市场环境,进而建立起“好的市场经济”,最终实现政、商相互信任、相互促进、互帮互助、合作共赢。

  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要求,虽然只有“亲”“清”二字,但对此的构建却是一项甚为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相互融合和协同推进。政商关系不仅是关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不只是关于官员和商人的关系,其在更深层次上涉及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根本上说,这是政府治理体系、市场治理体系、企业(公司)治理体系以及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等诸多问题的“融合”。这就需要站在治理角度,以系统思维,从制度体系建设高度来对其在各方面做出通盘谋划和推进,建立起以法治、信用为约束的,与新社会经济形态相适应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避免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庸医思维来对待。一语以蔽之,善政越发力,民营企业就越受激励;制度安排越有效,非公有制经济就越有灿烂未来。这是建设和完善“好的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

  (作者系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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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士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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