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应避免“五重误区”

2020-05-21  来源: 学习时报 作者: 李梦奇

  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期,顶层设计加强,政策密集出台,已推出4批次包含200余家企业的“试点”,国有经济活力进一步增强,民营资本等非公资本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但混合所有制改革依然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误区,需要在深刻把握国企改革“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要求基础上,厘清理论误区、改革逻辑和实践路径,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向纵深延伸。

  资本融合不是“独角戏”,而是“交响曲”。目前,社会上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涵仍然存在一些误区。如,有观点认为股份制、合伙制就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国有资本之间相互持股归属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范畴,将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等同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将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视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正确认识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明确它是一个“异质”资本合作的过程。从微观层面看,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双向进入”,既包含民营资本等非公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也包含国有资本进入非公有制企业,是不同产权属性资本的有机融合、相互合作,不包括国有企业相互持股或私人资本合伙经营的股份制企业,也不是进行企业兼并。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中央企业混改比例达到70%,2018年中央企业所有者权益19.9万亿元中社会资本占7.2万亿元,非公有资本积极投资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重要领域的混改试点,国有资本参股民营企业,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这正是不同所有制资本走向“合作交响曲”的现实写照。

  改革逻辑不是“一刀切”,而是“分类分层”。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囿于“国进民退”“国退民进”的争论中,更有甚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么是国有企业“私有化”、要么是民营企业被“吞并”,这是对改革逻辑的曲解。坚持“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标,要求推进改革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必须坚持国企改革“分类分层”,国有资本“有退有进”。这一指导原则,是由国有企业兼具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双重属性决定的。对于充分竞争性领域以及重要领域的竞争性业务,应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切实改革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在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作用下,鼓励和规范投资项目引入非公有资本,发挥其在薪酬、股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而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公益类领域等,则应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在承担好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责任的基础上,支持非公有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股或参与经营。2019年出台的《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也进一步明确了“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的原则,必将进一步带动国有企业更加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地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引资本”不是终点,而是“改机制”的起点。“引资促混”只是开始,“以混促改”才是关键。混合所有制改革首先是资本的融合。近5年来,国有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已超过1.5万亿元,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进一步扩大。然而实践中也不乏“为混而混”的“假混改”,有的国企引入非公有资本只是为了实现短期融资目标或转嫁历史包袱,国有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管理行政化、干部员工激励乏力等问题依然没有改善;有的民营企业入股国有企业,也只是看中戴上“红帽子”以后能够享受更多政策性补贴。因此,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绝不限于“引资本”,更重要的是“改机制”。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要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改革创新公司治理、市场化选人用人、人才激励等经营机制;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要借由与国有资本融合推进企业治理“去家族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论国企还是民企,要加强“引战引资”,就要以引入高质量的战略投资人、撬动更多异质资本为发力点,促进优势资源互补整合,引入高素质人才队伍,采用先进管理理念方法,全面提升企业的生产、研发、营销、管理和资金等各方面能力。

  民企参与的难点不是“控股权”,而是“利益权”。当前,与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如火如荼相比,民营企业热情不高、信心不足,有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更是存在不少担忧。笔者在对全国近300位民营企业负责人进行调研中发现,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关注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支持自己企业与国资混合”的比例不到50%。在问及具体原因时,“担心参与混改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占到受访人员的80%以上。一方面,民营资本投资国有企业,实践推进过程长,审批程序较多,往往需要民营企业在情报、谈判、融资、磨合等各环节承担巨大的交易成本,一旦混合失败将对民营企业带来巨大打击。另一方面,有的国企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股权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如果国有股规模较大,民营企业的资金规模与之相比不占优势,那么依靠股权比例获得混合企业的“话语权”、监督企业经营就会比较困难。因此,切实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一环,要进一步以规范国有资产合理定价、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等提高国有资产流动性和交易效率,以依照规定充分向民营资本释放股权、投放优质项目等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国有企业的积极性,以完善公司章程约定、加强产权保护、建立独立董事职业化机制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企业党建不是“花架子”,而是“指明灯”。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而言,无论国有股权占比如何,党的领导都应该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成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指明灯”。一方面,加强企业的政治领导和政治建设,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另一方面,与国企党建、非公经济党建相比,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国资参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有其特殊性,不能生搬硬套,不是将行政决策等同于党的领导,也不是用“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决策企业每一项“细节”工作。而是要在符合混合所有制企业实际基础上,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促进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有力监督。

  厘清误区,才能明辨方向、激发活力、实现突围。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微观基础,都是国际竞争中“中国品牌”“中国制造”“中国企业”的代表,都应在充分认识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意义基础上,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资源优势和民营资本的市场机制优势,实现不同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返回首页>>

责任编辑:李士环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