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再认识

2020-01-10  来源: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作者: 文洪朝

摘要:目前中国改革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使许多人产生了困惑,要求我们必须对某些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进行科学的再认识,方能解释现有问题,澄清人们的困惑。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内涵的再认识,可以帮助人们澄清传统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上升的现实困惑;对国有经济产权特点及其功能的再认识,可以帮助人们澄清国有企业盈利和经济效益难以提高的现实困惑;对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容的再认识,可以帮助人们澄清国有制难以和市场经济相容的现实困惑。

关键词:改革  公有制  国有经济  社会主义

DOI:10.16012/j.cnki.88375471.2017.02.0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一方面沿着“中国道路”高歌猛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诸多令人不解的现实困惑,即现实的经济现象与经济理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些困惑之所以产生,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则是某些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以至于对快速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失去了解释力。因此,以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方法重新认识创新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并根据实践进行创新,用科学理论解释现有问题,对于澄清我们的困惑、解决理论与现实的矛盾、实现理论与现实的统一,对于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内涵的再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快速上升,这已是不争的事实。20167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中明确指出:非公经济创造了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80%左右的社会就业,民间投资已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这一数据更是明晰地向人们传递了这样一张图像: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快速上升,公有制经济比重则快速下降。这个现象非常自然地给许多人带来了困惑,甚至是担忧和恐慌。这是因为,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始终告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政策上,都必须坚持公有制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现实的事实却是个人所有的经济成分的比重已经超过传统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面对如此现象,人们如何能够不困惑呢?

人们的困惑可以具体表述为这样一个问题:出现如此现象,究竟是人民群众的改革实践出了问题,走了邪路,还是我们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出了问题?通过研究,可以肯定的,不是我们的改革出了问题,而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出了问题。具体说,就是以往我们对公有制内涵的理解有失偏颇,从而导致了人们心中的困惑。如此,重新探讨公有制的内涵,对公有制内涵作一个科学的再认识,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就具有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探讨公有制内涵,还应回到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因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公有制的论述,是我们探讨公有制内涵的理论依据和出发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主要是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互关系的角度论述所有制的历史演变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们的公有制思想的。他们认为,所有制历史演变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互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历史演进过程,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互关系的演进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具体表现为统一——分离——再统一的典型形式。起初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统一的所有制形式,一般是指自然经济社会中的小生产方式,它包括部落所有制、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及其家庭经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指出,“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这种起初统一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被打破,逐渐开始分离,但“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依附关系中,没有这种分离;而是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简单地当作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奴隶同自身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劳动本身,无论采取的是奴隶的形态,还是农奴的形态,都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是与牲畜并列的,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因此,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典型形式是在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才真正形成的。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产生和分工、交往的发展,资本主义所有制代替了部落制、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制前资本主义制度,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完全分离,完成了对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否定。这种生产方式的积极作用在于,一是使小生产状态下的孤立的生产活动也突破了地域和民族限制,同全世界生产相联系;二是它使劳动人民脱离了人身依附的超经济强制,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发展;但它的负面作用也非常明显,它剥夺了劳动人民拥有生产资料的权利,从而也剥夺了劳动人民支配自己劳动和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劳动人民除了只有被资本家雇佣剥削的自由外,再没有其它任何自由。

资本主义所有制,其实质只不过是以一种大私有制代替了以往的小私有制而已。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要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关系的继续演进消灭这种大私有制从而实现没有剥削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一阶段,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必然要通过否定之否定过程,重新实现二者的统一。正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由上,我们完全可以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述提炼出公有制的科学内涵。公有制应该是生产要素的共同占有、同时又是个人所有、自主联合劳动的所有制。在公有制内涵里,生产要素的共同占有同时又是个人所有,是核心,是前提。只有生产要素的共同占有同时又是个人所有,劳动者才能成为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支配者。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公有制内涵里,特别强调生产要素的个人所有,把个人所有放在突出位置。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提出,“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在《法兰西内战》中又再次重申,“公社是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

因此,真正的公有制应该是包含个人所有、与公有制有机统一的所有制。一方面,公有制离不开生产要素的个人所有。只有在这样的公有制里,才能真正实现生产要素与劳动者的直接的、现实的结合,劳动者也才能真正地行使所有权,从而真正支配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如果公有制排斥生产要素的个人所有,那么我们就会回到改革开放前的传统公有制时代,劳动者的生产要素个人所有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就无法得到尊重,那样的公有制就不是真正的公有制。另一方面,生产要素的个人所有也离不开公有制。如果生产要素的个人所有权离开公有制,那就与自然经济社会中的个人所有没有什么两样。这种占有是单独、分散、孤立地占有,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马克思设想的公有制里的个人,绝不是小生产基础上的个人所有,而是公有制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在这样的公有制里,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被内含在公有制里,构成公有制的重要内容,与公有制紧密相连、有机统一。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界定的公有制内涵表明,在劳动者个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里,还要尊重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这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素质日益提高,日益被当作人力资本来看待,并在现代生产过程中逐渐超过物质资本的价值,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个世纪50年代,出现了一种当时人们用传统理论无法解释的经济现象:有些国家投入的生产要素基本相同,但经济增长的情况却大不相同;还比如美国1957年的国民收入比1929年增加了1520亿美元,其710亿美元的余数却没有办法根据增加的资本和劳动力数量来解释。这些现象说明,除了土地、资本和劳动力数量之外,一定还有更重要的生产要素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经过十多年的深入研究,发现这一没被人们引起注意的要素就是人力资本。他认为,“人所获得的能力是尚未得到解释的生产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他还说,“美国19091929年间物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儿乎是学校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的二倍,但在19291957年间学校教育的贡献却超过物力资本。之后,其他的经济学家也对多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状况进行了研究分析,发现这些国家的收入增长率均大于投入的增长率。这充分说明,其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就是源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或者说是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人力资本对国民经济的增长越来越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的公有制必须尊重人力资本价值,在承认和保障劳动者生产要素个人所有权的同时,还要承认和保障劳动者人力资本的所有权。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公有制问题的论述以及人力资本的实际表现,充分说明生产资料个人所有的合理性质。因此,我们大可不必担心个人所有的经济成分的增长。个人所有的经济成分的增长恰恰是公有制的本质要求,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人们现在看到的所谓的“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快速上升”,并不能表明只是私有制经济在上升,这里面还包含个人所有的公有制经济也在上升。因此,虽然传统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在下降,但是,从整体上看,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个人所有的经济成分并不都具有公有性质。有的是具有公有性质的个人所有的经济,但也有许多具有私有性质的个人所有的经济成分。尽管两种性质的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需要加以保护,但还是需要对二者加以辨别和区分,以利于对具有公有性质的个人所有的经济充分的促进和发展。

二、国有经济产权特点及其功能的再认识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只有国有经济才能构成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基础,只有国有经济才能在国民经济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我们始终有一种愿望,就是一定要通过提高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达到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目的。也正因如此,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沿着这样一种思路进行的。但是,只要回顾一下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一种令人不解的困惑就会油然而生。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先是经历了放权让利阶段、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两权分离”阶段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阶段。这三轮的改革,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使企业活力比改革前有所增强。但是,由于企业只负盈不负亏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有企业高负债冒险经营和普遍亏损状况没有根本改观,国有企业带给国家的经济效益依旧增长不多。然后,国有企业又经历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改革让很多人似乎看到了国有企业的希望,因为这些改革使得一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猛增,好像已经涅重生。但稍加分析即可知道,这些国有企业所以企稳向好,大都是源于对诸如石化、电信、金融等行业的行政垄断以及国家每年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政策的支持。如果没有了这些优势,国有企业又会回到原来的样子。事实上,改革之后,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经历短暂的高歌猛进和表面辉煌之后,即连续出现中外运长航集团、中远集团等数十几家央企巨亏,甚至长航油运成为首家退市的央企。

上述回顾,自然使人们产生这样的困惑:为什么我们使出了浑身解数,还是不能让国有企业满足我们的愿望?这一困惑,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对国有企业的后续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必须清楚,消解这一困惑,还须回到我们对国有企业的理论认识上来。纵观过去的国企改革,国有企业之所以难以达到目标,之所以出现企业难以盈利和经济效益难以提高的现实困惑,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正确认识国有企业产权特点及其功能,只是简单地认为只要我们努力,国有企业就能够不辜负我们对它的期望,能够承担起我们赋予它的重任。

在产权方面,国有企业具有如下两个特点。其一是国有制产权的代理特性。国有制产权的代理特性,决定了国有产权最终找不到关心利润的自然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有制财产最终所有权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但现实中由于全民的数量实在是太多,致使全民行使所有权的成本太高,因而国有制的财产所有权只能采取由国家代理行使的方式解决产权运作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国有制企业与私人企业产权有很大的不同。私人企业产权的最终所有者都是自然人,作为财产的真正所有者,他们都必然高度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同时,财产的所有者由于受到商法和民法的保护,还可以借助法律对其财产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其财产遭受侵占。国有制企业则不同,它找不到关心利润的自然人,层层代理是国有制的重要特征。在具有代理特征的国有制里,国家把所有权的行使权授予给从国务院到地方政府的各级官员,各级政府官员又继而授予给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董事会再把这种行使权授予给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这些层层关系中,无论代理如何实行,这些官员、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等都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因此,他们没有必要真正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也没有任何对企业利润的合法索取权,他们行政职位的升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的赏识与否,与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努力程度关系不大。上述事实表明,这种代理制本质上无法保证这些代理人对国有资产经营的真正关心,也无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当然,也不乏有为国有资产鞠躬尽瘁、严格自律的政府官员和经营者。但是,事实表明,这种依靠代理者自觉奉献的成功模式是难以普遍化的。

其二是国有制产权的不可转让性。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产权交换,市场经济正是通过企业产权的交换和转让,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的。因此,国有制企业进入市场、实施交换,也应当具有产权的交换和转让特征。但是,国有制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其产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这是因为:第一,国有企业产权的不可转让性是保障国有企业存在和国家代理制的前提条件。国有企业只有保持对产权的绝对控制权,才能保持企业资产的国有性质和实现国有资产的代理;剩余索取权一旦发生转让,企业也就丧失了它的国有制性质。第二,政府一旦解除与企业的合约将承担巨大的潜在退出成本。如果政府真的转让剩余索取权,以此惩罚企业的机会主义等违约行为,那么,政府让国有企业原来承担的许多社会目标就无法实现。有鉴于此,“政府无法通过转让企业产权或股权来解除与企业的合约关系。这样,国家与企业之间的长期隐合约关系就变为一种特殊的长期‘保险’合约关系。国有企业非常清楚,只要国家需要它的存在,政府就会想尽办法、甚至是不惜代价保护它。因此,国有企业从来就不需担心自己会被市场淘汰掉。他们把政府当作自己的天然保护伞。在这把保护伞下,企业毫无竞争的压力,也失去了竞争的动力,从而造成企业的低效率。

国有企业产权的上述特点表明,让国有企业提高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确非常困难。面对如此结论,我们是否就可以否定国有制企业存在必要性,完全以私有制企业取而代之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承担着特殊的公共职能,正是这些特殊的公共职能决定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有企业的公共职能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众所周知,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但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具有典型的外部性。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它不愿意从事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这就必然会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必须组织国有企业进入这一领域,从事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以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从而纠正市场失灵。

二是修复市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周期性波动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经济过热或衰退以及伴随而来的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是常有的事。在经济过热的时候,政府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可以利用国有企业降低其产品价格来实现;在经济衰退的时候,政府为了助推经济复苏,又可以利用国有企业吸纳更多失业工人和给国有企业追加投资来实现。

三是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私人资本更愿意在生产成本相对低廉的发达地区投资、发展,而相对贫困、生产成本较高的落后地区却很少有私人资本问津,这就必然会造成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政府必须组织国有企业主动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投资生产,以消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是保障社会公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秩序和公共治理还很不完善,由于市场主体能力大小的不同,一些重要的经济资源,如果不控制在国家手里,就容易被私人集团控制。如果任其发展,就会成为经济和政治势力的强势力量甚至是垄断者,从而造成社会利益的严重失衡,破坏机会的均等,形成社会的不公平。为了防止这些资源落入少数人手里,政府就要组织国有企业,把这些资源垄断在国有企业手里,以保障社会公平。

五是发挥对国民经济的引导、带动作用。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科技和制药等代表着先进科技水平的高科技领域,由于投资大、风险大,私人资本不愿进入,但如果政府组织国有企业进入,既可以占领国家战略的制高点,又可以发挥对国民经济的先导作用。另外,由于中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作为支柱产业的国有企业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存在,如汽车制造、钢铁、重化等,让这些企业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就可以带动其它产业经济发展,从而发挥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

六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军工、造币、航天、烟草等行业,如有私人控制,将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而。国家将通过对军工、造币、航天、烟草进行独资的方式,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上述功能表明,国有企业实现的是社会目标。这一事实决定了我们在要求国有企业时,不能再让其接受利润目标的约束。这是因为,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国有企业也不能既要求实现社会目标又要使之接受利润目标的约束。“事实上,国有企业在行使所有权时并不受利润的约束,这正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如果国有企业没有了利润目标的约束,国有企业就会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研究和思考如何更好地发挥其自身的特有功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社会福利。

综上分析,国有企业的改革之所以不尽人意,根本原因是我们没有深刻认识国有企业产权特点,错误地理解了国有企业的真正功能,把国有企业当作一般的企业来对待,让企业只负责盈利,而忽略其社会目标。如此改革的结果就是国有企业自己特有的功能无法发挥,既难以实现盈利目标和经济效益,也难以实现本应承担的社会目标和社会效益。当然,对国有企业功能认识的改变可能会让人担心: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基础靠谁来支撑和巩固?对此,大家无需担心,因为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目前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基础。虽然在公有制实现形式里仍然包括国有制,但国有制仅是众多公有制实现形式里的其中之一。

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容再认识

长期以来,处于改革浪潮中的国有企业一直在致力于提高盈利水平和增加经济效益,也一直在为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相融合做着艰苦努力,同时我国政府也在试图通过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然而,各种努力总是事与愿违,不仅没有达成所希望的目的,反而在大量国有企业涉足的一般竞争性领域产生了如下两个后果:

一是会加剧市场垄断。国有企业依靠国家提供给他们的雄厚资本和私人资本难以享受到的特殊政策,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肆意扩张。由于国有资本在竞争中可以不计成本,再加上私人资本的规模难以与国有资本抗衡,因而私人资本难以与国有资本竞争,其失败的结局也就在所难免。其结果必然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形成畸形的垄断结构。在这一方面,长三角高速公路、中国航空、环渤海五省区的民营企业相继被国有企业挤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种畸形的垄断结构,与市场经济精神是相违背的。

二是会破坏市场秩序。由于受政府行政干预、政策倾斜、行业和区域垄断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使用资本要素的价格要比民营经济高出许多,使得许多生产要素和商品价格严重扭曲,无法真实的反应资源的供求关系和稀缺程度,严重破坏资源的合理配置,导致经济失衡。另外,国有企业不时还有体制性地进行权钱交易的情况发生,以不公平竞争手段获取寻租机会,根本改变市场条件下的成本约束,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上述事实表明,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其实,这一结论不仅可以从国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表现中得出,而且也可以在理论上的到证明。从理论上看,代表国有制产权的各级国家组织,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制性力量;又由于国家对社会的统治表现在经济、政治、军事等多个方面,因而它对国有制产权的行使目标也是多元的。因此,国家不像一般产权所有者那样只具有单纯的经济性质的权利,而是常常表现为一种超经济强制。这一逻辑决定了国有制产权企业一旦进入市场、成为交易主体以后,就不可能像一般企业那样遵循市场经济对交易主体的一般规定,而是会为了实现其社会统治的多元目标,行使它的超经济强制特权,凭借其拥有的超经济强制特权与其它市场交易主体展开不平等地竞争。可见,国有制产权企业进入市场,必然会破坏了公平,扭曲了市场价格,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国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现实困惑,极容易使人们产生公有制到底能否与市场经济相容的担忧,而且这种担忧很容易从上面的分析中找到证据。然而,必须清楚,这种担忧是与人们对公有与市场经济相容的错误认识相关联的。长期以来,人们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有一种错误认识,误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就是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因此,必须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进行科学地再认识,方能澄清这一现实困惑。

首先必须清楚,不能将国有制等同于公有制,那种讲国有制等同于公有制的观点,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

我们知道,国有制是一种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因而也是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但国有制和别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有很大不同。究其自身而言,国有制没有制度属性,不具有公有和私有的性质差别。把国有制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可能更为科学。国有制古已有之。奴隶社会就有国有制经济存在,封建社会虽然商品经济不很发达,但也同样存在国有制经济,主要存在于盐、铁、烟草等行业之中。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国有企业的数量更是多了起来,但这时国有经济的存在,根本目的是作为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的工具而存在的,本身并不具有公有制性质。因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某些奴才气,无条件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显然,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涅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

毋庸置疑,国有经济是有其存在合理性的,特别是进入市场经济阶段以来,人类社会总是乐于利用国有经济的特有功能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弥补市场经济的种种缺陷。历史地看,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不同的阶段都可以利用它,其自身具有超越于社会经济制度的一般属性。

所以,社会主义的国有制也同样不反映所有制的性质。社会主义国有制虽然通过法律政策等将生产资料界定为“全民所有”,但在实际运行中,生产资料却事实上变成了国家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国家不能等同于全民,国家所有并不等于全民所有。所以,在国有制企业里,虽然全民是公有制财产的初始委托人,但国家才是真正的委托人和所有者,任何个人都不是这种公共财产的主体,不享有所有权,全民只是生产资料的使用者,因而也不享有最终的剩余控制权。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人民群众是很难有“主人翁”的感觉的。

上述结论不仅可以通过实践表现出来,而且也是可以从理论上得到证明的。理论告诉我们,简单地看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并不能判断所有制的性质,对所有制性质的判断应主要依据所有制内部的经济关系。所有制内部的经济关系主要是指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结合的具体方式,确切说就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生产资料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前所述,一种所有制如果要体现公有制性质,就必须具备这样一个基本条件: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同时又是个人所有。唯如此,才能实现生产资料既被劳动者所有又被劳动者实际占有,从而实现劳动者既是生产过程的管理者,也是劳动收入的支配者。否则,公有制性质就无法体现。

用上述理论分析国有制即可发现,在国有制下,劳动人民既没有成为生产过程的管理者,也不是劳动收入的支配者,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就无法从国有制的这种所有制关系中内生出来。

当然,我们说国有制本身不具有制度属性,并不是说它就不能成为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是因为,国有制不是虚幻、孤立之物,而是与国家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并依赖于社会制度而广泛地存在于不同社会形态之中的。所以,不是国有制决定社会制度,而是相反,社会制度决定国有制的性质。社会制度决定国有制的性质,主要是通过国家政权的作用来实现的,其实施逻辑就是国家政权通过所有权影响国有企业生产过程的管理和劳动收入的分配,从而使国有企业带有该国家的制度属性,更好地为国家政权服务。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制的性质也同样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而且正是由于这种原因,社会主义国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公有制性质。(这里强调仅仅是一定程度地体现公有制性质,因为这种公有制性质毕竟不是由国有制经济关系内生)。从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国有制是公有制的特殊实现形式。

其次,通过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中介,变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为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结合。

国有制与市场经济很难相容,并不意味着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能相容。这就看我们能否找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具体中介。长期以来,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不清和对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研究不深,我们在所有制的认识上存在着误区,只知道有所有制、公有制的概念,而不知道还有所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存在,不但不懂得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把两者混为一谈。更为幼稚的是,建国之初,由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我们把公有制定位为国有制,认为只有国有制才是真正的公有制,而且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这种片面认识不但使我们经济建设的实践遭受了极大挫折,而且也阻碍了我们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认识使我们在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道路上,步履艰难,始终找不到突破口。

这一局面直到19979月召开的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才有所突破。在该次会议上,中央领导集体对传统的公有制理论实施重大创新,提出了“公有制实现形式”概念。众所周知,所有制乃至公有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属于制度属性的范畴,它们自身在社会中没有存在形式,它要依赖于一定的、具体的载体来反映它的存在。这个载体就是所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借以反映自身存在的载体就是公有制实现形式。从经济关系来看,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所有制借以实现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管理、支配生产过程以及分配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同理,公有制实现形式就是公有制借以实现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所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具体性、多样性等特点。因此,市场经济是无法与公有制本身结合的,而与之结合的只能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离开了具体实现形式,公有制就无法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所以,我们必须走出传统的思维误区,把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分开来,必须认识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实质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中介。

上述阐释,不但从理论上解决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为我们解决了实践探索中的难题。目前,人民群众创造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主要有合作制、股份合作制、 股份制、各种投资基金等。这些公有制实现形式突出的特点就是产权明晰,而这一特点使得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成为了可能与现实。所以如此,主要有如下三大原因:

其一,只有产权明晰,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换。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易经济,其实质就是产权主体之间交换各自的所有权,而保证产权明晰则是产权主体交换各自所有权的基本前提,否则所有权交换是无法实现的。如果资产属于同一产权,那么无论进行何种方式的分割,也都是在主体内部进行空间或是时间上的移动,而这种产权不发生转移的行为,也构不成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换。所以,以产权明晰为特点的合作制、股份合作制、 股份制、各种投资基金等公有制实现形式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提供了基本前提条件。

其二,只有产权明晰,才能构成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产权只有清晰,才能具有可分割、福利和排他特性,而这一点实质上构成了整个市场经济赖以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之上,产权主体才能成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才能自主地行使权利,才能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也就是既有权利通过自己的市场行为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又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约束和风险。也只有在此基础之上,产权主体才能尽可能少地减少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摩擦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建立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各个市场主体之间才能形成平等互利、积极和谐的环境,市场价格机制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其三,只有产权明晰,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要素的开放性流动。生产社会化的程度越高,生产要素彼此依赖、相互配合的程度就越高,因而市场经济中的各生产主体只有相互配合,相互依赖,实现生产要素的开放性流动,才能满足自己的经济需要。另外,市场经济的趋利本性,也必然要求生产要素更加快捷方便地在全社会范围内开放流动。然而,生产要素的开放性流动是需要条件的,而这个条件就是明晰的产权,因为只有产权明晰,才能形成真正的自由市场交换,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开放流动,而个人资本才能借助于合作制、股份合作制、 股份制等公有制实现形式可转化成社会资本、进入现实的社会生产过程,从而真正发挥其生产要素的作用,实现其经济价值。

毋庸置疑,以后的改革中仍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但只要我们不拘泥于传统思维,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断理论创新,就不会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克服不了的困难,就一定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好和发展好。

 

作者简介:文洪朝,法学博士,济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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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士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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