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更优的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赋能

2021-02-09  来源: 光明日报 作者: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要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破除各种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重要举措的又一展现。

  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尽管疫情给经济社会带来较大冲击,2020年全年新设市场主体仍高达约2500万户,大幅超出2019年的2179万户,实现了逆势增长。事实证明,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力地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按照市场化原则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着力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营商环境的市场化、便利化大度提高。

  一方面,着力破除隐形壁垒,市场准入更加宽松。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出台“民间投资新36条”、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等系列政策举措,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大幅放宽外资准入领域,将自贸区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逐步扩至全国,金融、教育、文化等领域对外商逐步放宽;出台外商投资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方式,大力削减外贸审批事项。建立并不断优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对所有企业的普遍落实。

  另一方面,持续推进降本增效,企业负担越来越轻。2019年、2020年新增减税降费分别为2.36万亿元、2.5万亿元,减税降费力度空前。持续实施结构性减税,由点到面推开营改增,大幅降低增值税税率;对中小企业实行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物流、用能等成本;组织开展涉企收费、电力等领域价格检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全面改革商事制度,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程度大幅提高。

  “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关键是用更优的营商环境为发展赋能。当前,一些领域仍然存在不合理限制、不公平竞争,企业办事便利化程度仍有待提升。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市场化推动营商环境的再优化。

  一是清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坚持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积极稳妥的前提下,继续放开对民营企业在石油、天然气、电信等领域的不合理限制,放宽医疗、教育等社会服务业和研发、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限制。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行业准入、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着力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大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技术性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限制竞争的条款。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着力规范和限制平台企业对商家限制交易、选边站队等行为。

  二是减轻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负担。一方面,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考核权重,推动把普惠型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纳入银行考核范围,支持个体经营者创业发展。另一方面,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破除相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的技术障碍,建立严格的对政府违约和政策不落实的问责机制,持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比如,深入研究制定更具实效、更管长远的清费减负举措,严格执行依清单收费。

  三是提高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程度。一方面,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按照“简化、统一、协调、最优化”的要求,对审批服务事项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减费用,消除自由裁量权,营造透明、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加快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在全国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掌上可办”。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尽快实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推动企业开办时间普遍压缩至4个工作日或更少。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进一步解放、创造和保护先进的生产力,按照市场化原则保护市场主体权利、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作者:杜庆昊,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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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士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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