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牛乐耕
王伟亮 高诗晴
【内容提要】行业规范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外的“第三种规范”,兼具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与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特点,可谓软硬兼备,对于网络视听行风建设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网络视听行规呈现“以节目内容审核为核心”的状态,从进一步回应网络视听行风面临的“网络视听从业者违法失德现象时有发生”等主要问题出发,需要加强罚则强制力内容,并制定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行规。
【关键词】行业规范 行业风气 网络视听
网络视听,也称为互联网视听。参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定义,可以认为,网络视听行业就是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3)》显示,2022年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0亿,占总体网民规模的九成以上,网络视听已成为第一大互联网应用。网络视听节目数量多、覆盖广、影响大,行风好坏关系到清朗网络空间建设成效。行业规范对于网络视听行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亦有助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故值得关注研究。
一、网络视听行业规范的界定
行业规范不同于法律与道德,后两者规制的空白为其提供了存在空间。视听行业规范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也必将对网络视听行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一)法律与道德规范的“真空”:行业规范存在的基础
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种社会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道德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产生并为其相应经济基础服务的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社会规范,以善与恶、真实与虚假等概念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并通过舆论和教育手段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管控、约束人的社会行为。作为社会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则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一般来说,法律和职业道德作为某一行业的行为规范各有长短,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具有公开性、稳定性、强约束性及普遍适用性,但其具体操作性稍弱;职业道德虽具有不同程度的操作性,但基本不具有强制性,从而降低了约束力。现代社会职业发展日趋专业化与复杂化,法律和职业道德虽各有所长,但也各有所短,二者独立或者简单叠加都难以维系职业领域的正常秩序,无法实现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可以说,在法律与职业道德之间出现了一个规范缺失的“真空”状态。
(二)“第三种规范”:视听行业规范的提出及作用
基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的规范缺失的“真空”问题,徐迅教授提出,可以将法律规范与职业道德规范的优点加以吸收、归纳与重新组合,形成一个公开的、行业共识的、内容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书面表达的、具有很强操作性和一定强制性的行业标准,可以称之为“第三种规范”或“行规”。简单来说,行业规范是法律与职业道德的结合体,兼具法律与职业道德的某些特点,又与二者存在诸多不同的第三种规范。由此,按照徐迅教授的观点,行业规范可以称之为“第三种规范”,也可简称为“行规”。广播电视领域“行业规范”,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徐迅教授主持研究并推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建议稿)》(2006)。《审议规则》立足于广播电视行业自律的需要,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中与广播电视传播内容有关的规定作了较为全面的收集、研究,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大量相关的制度性规定。但是,由于当时中国广播电视行业协会自身并不具有制定强制性规范的权力,《审议规则》只能停留于“建议”层面,虽受到学界和业界的高度认可,但未能充分发挥期待中的积极作用。
网络视听行业与传统广播电视行业同属“大广电”行业或“大视听”行业。网络视听用户基数大,网络视听节目影响力广,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由具有制定权的行业协会制定“软硬兼备”的网络视听行业规范,具有发挥行为指引作用的较大空间。也因此,网络视听行业规范在网络视听行风建设中的地位重要,作用独特。
二、网络视听行业规范的现状
当前,由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网络视听行业规范呈现“以节目内容审核为核心”的状态,即以内容审核为主,尚未构建起多领域行规体系;节目内容审核行规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为中心,辅之以《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分领域配套规范。
(一)内容行规的核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于2017年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了2012年7月13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理事会通过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审核通则》共六章15条,其中第二章“审核原则”、第三章“导向要求”、第四章“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等三章最为核心,尤其是第四章针对各种场景的详细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了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第五章“罚则”则集中体现了《审核通则》作为行业规范的“强制性”。
值得关注的是,《审核通则》第六条在导向要求部分明确了八大导向,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以现实题材为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努力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牢固树立精品意识”等,“八大导向”确立的网络视听节目导向要求基本与广播电视节目导向要求相同,为扭转不良倾向奠定了行规基础。在应对网络视听行风问题方面,《审核通则》也有若干间接回应。例如,第九条关于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审核要求中规定“对节目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评委、选手等人物进行筛选把关,不得选用有丑闻劣迹、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物”,第十条关于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中包括“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主要内容的”等等。
(二)内容行规在短视频领域的细化:《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为提升短视频内容质量,遏制错误虚假有害内容传播蔓延,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于2019年1月10日制定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年进行了修订。《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以下简称《短视频细则》,共计100条,分为“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具体细则”两大部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具体细则”关于“不得出现的具体内容”又进一步细分为21部分:“(一)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二)分裂国家的内容”“(三)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四)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六)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七)损害民族与地域团结的内容”“(八)违背国家宗教政策的内容”“(九)传播恐怖主义的内容”“(十)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十一)恶意中伤或损害人民军队、国安、警察、行政、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形象和共产党党员形象的内容”“(十二)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的内容”“(十三)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十四)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十五)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十六)展示淫秽色情,渲染庸俗低级趣味,宣扬不健康和非主流的婚恋观的内容”“(十七)侮辱、诽谤、贬损、恶搞他人的内容”“(十八)有悖于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庸俗,娱乐化倾向严重的内容”“(十九)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二十)宣扬、美化历史上侵略战争和殖民史的内容”“(二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10.67亿人,较2022年12月增长3613万人,占网民整体的97.7%。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10.53亿人,较 2022年12月增长4145万人,占网民整体的96.4%。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之所以单独针对短视频制定内容审核细则,庞大的短视频用户数量是一个重要原因。中国的网络用户已经经历了“读文时代”“读图时代”,进入了“刷短视频时代”。当下网络视听行风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短视频领域,可以说,能否解决短视频领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是我国网络视听行风建设能否持续推进的关键所在。短视频行业发展迅速,内容审核需要跟上快速发展的行业步伐,这也是《短视频细则》经常更新的重要原因之一。《短视频细则》接续《审核通则》,针对短视频的特点,进一步细化了审核要点,有助于更好把控短视频内容。《短视频细则》针对网络视听行风问题作出了一定回应。例如,第91条将“违法犯罪、丑闻劣迹者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或为违法犯罪、丑闻劣迹者正名的”作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对待,对从业者违法失德行为明确“说不”,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
(三)内容行规在综艺节目领域的细化:《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为提升网络综艺节目内容质量,遏制错误虚假有害内容传播蔓延,建设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于2020年2月21日制定发布了《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0),以下简称《综艺细则》。《综艺细则》共94条,分为“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基本标准”“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具体细则”两部分。“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具体细则”又分为“第一部分通用细则”和“第二部分分类细则”。“通用细则”包括“(一)主创及出镜人员选用问题”“(二)出镜人员言行举止问题”“(三)造型(服装、化妆)、道具、舞美等布设问题”“(四)文字语言使用问题”“(五)节目制作包装问题”;“分类细则”包括“(一)访谈及脱口秀类节目问题”“(二)选秀及偶像养成类节目问题”“(三)情感交友类节目问题”“(四)少儿亲子类节目问题”“(五)生活体验类(旅行、美食类)节目问题”“(六)专业竞技类(益智、体育、科技、艺术等领域)节目问题”“(七)游戏比赛类节目问题”“(八)有角色扮演的故事推理、演绎类节目问题”“(九)游戏改编类节目问题”。
近年来,网络综艺节目逐渐受到网民的追捧,成为网络视听领域又一类重要节目形态。从《综艺细则》来看,其围绕才艺表演、访谈脱口秀、真人秀、少儿亲子、文艺晚会等各种网络综艺节目类型,从主创人员选用、出镜人员言行举止,到造型舞美布设、文字语言使用、节目制作包装等不同维度,提出了94条具有较强实操性的标准,通过节目审核将这些标准落实落地。《综艺细则》对提升网络综艺节目内容质量、满足人民美好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是抵制部分综艺节目泛娱乐化、低俗媚俗等问题的行规层面的制度性举措。
三、网络视听行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网络视听行规的对应完善
行业规范的主要作用在于规正从业者职业行为,助力良好行风的建设。近年来,网络视听行业发展迅猛,行业风气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网络视听行业规范积极应对。
(一)网络视听行风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时代网络视听行风总体上积极健康,但受一些因素影响,依然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尤其是,与传统广播电视行业不同,网络视听行业从业者良莠不齐,违法失德现象时有发生,问题较为突出。至于视听节目制播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人格权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有些从业者甚至利用人工智能从事此类违法行为,例如合成他人肖像、声音、视频,虽然其主要目的并非借此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但即便是为了获得更多网民关注而制造噱头,只要未经权利人同意,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另外,网络视听从业者及其所属机构(如MCN)均普遍缺乏尊重彼此间合同的契约精神,影响了行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总体来看,现有的网络视听行业规范在回应上述行风主要问题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不足甚至空白。
(二)网络视听行业规范的对应完善
笔者认为,“网上网下同一标准”或者说“台网同标”,进行“一体管理”,已成为构建网络视听节目行规的基本理念。在行业规范建设领域,网络视听行业显然走在了传统广播电视行业前面,可谓“出发虽晚,走得却快”。究其原因,网络视听行业亟需进行内容治理是一个重要客观因素,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拥有制定行规的权力,既回应了客观形势之所需,又促进了内容治理。以内容审核为抓手,出台可操作性较强的行规,与时俱进,不断修改完善行规,是一个可行的路径选择。从进一步回应网络视听行业行风面临的主要问题出发,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不能停留于纸面上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双效原则”,更应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把握“台网同标”:凡是广播电视节目不能出现的内容,网络视听节目也不能出现;凡是广播电视从业人员不能出现的不良行为,网络视听从业人员也不能出现。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目前三个内容行规(主要是作为核心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在强制力方面还有不足,急需强化。《审核通则》罚则部分只有一条,表述过于原则,不利于有关各方准确知悉各种违规情形及相应处理措施,难以形成有效的行为管控预期。建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审核通则》第五章“罚则”加以充实完善。“罚则”专章不仅应包括实体处理,还应包括程序流程;违规情形应当采取“典型列举+兜底条款”的表述方式;处理措施应当进一步丰富,增加“谴责”等手段;处理主体应当由协会专门组建的“违规行为处理委员会”担任,且应吸收适当比例的协会外部人士参与该委员会;处理过程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当允许被处理者申诉。总之,只有使“罚则”成为真正的“一章”而非现在的“一条”,才能发挥行规“可操作性+强制性”的双重优势,助推行业有效治理,助力行风建设走深走实。
第二,行规体系尚不完备,尤其缺乏对网络视听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的行业规范,急需补充。目前三个网络视听节目行规均系内容行规,重心在于规制视听节目内容,网络视听节目人员管理方面的行规迟迟未能出台。已有的一些涉及网络视听行业从业者管理方面的规范均非由行业协会制定。如《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系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由行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网络视听行业从业人员行规需要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牵头单独制定,可以针对某种具体从业行为(如网络直播、网络短视频制播、网络综艺制播等)逐一制定,也可以不区分具体从业行为而统一制定适用于所有网络视听行业从业人员的行规。只有对内容和人员通过行规“双管理”,才能实现行业的有效治理,促进行风建设不断深入。
结语
网络空间治理需要综合施策方能起效,网络视听行风领域同样如此。当前,网络视听行规在行风建设中的地位尚未被完全认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亟需各方统一认识、共同发力。软硬兼备的行规应当成为网络视听行业广为接受的“第三种规范”。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应发挥“立规”主要作用,政府主管机关应给予充分支持,行业主体积极参与并认真执行,各方协同,使行规在网络视听行风建设中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加强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风建设研究》(项目编号:GD2345)阶段性成果,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资助。】
作者:王伟亮系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教授;高诗晴系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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