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021-09-14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宋方青 李书静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我国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同时要看到,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新的征程上,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让包括脱贫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朝着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继续前进。

  坚持标本兼治。在脱贫攻坚阶段,工作方式更多体现在集中优势兵力坚决啃下硬骨头、完成硬任务,期限是确定的。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后,需要认识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一项系统工程,基础在于努力实现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既包括不断提高脱贫群众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又包括努力满足就业、教育、健康、社会保障和社会参与等多方面、较高层次的需求。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一个常态化推进的过程,要突出价值导向,注重脱贫群众发展的可持续性,构建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长效发展机制,依托脱贫地区资源禀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提升特色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和低收入群众就业增收。着眼于脱贫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加强人文关怀、技能帮扶等,通过思想教育和奋进致富典型示范引领等方式方法,激励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勤劳致富,把蕴藏的智慧和力量充分激发出来。

  完善政策供给。在脱贫攻坚实践中,中央和地方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组合运用和动态调整多种政策工具,建立起包括责任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投入体系、帮扶体系、社会动员体系、监督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在内的脱贫攻坚制度体系,使脱贫攻坚工作目标更明确、举措更精准,保持连续性和一贯性。消除绝对贫困后,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完善政策供给。一方面,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摘帽不摘政策,落实好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并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给予适度倾斜,确保扶贫政策持续发挥效力。另一方面,根据不同地区和群众的特点,增强政策举措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各领域各方面政策举措有机衔接、相互配套、形成合力,更好地使脱贫攻坚的特惠性、阶段性、攻坚性政策体系与乡村振兴的普惠性、长期性、常规性政策体系相衔接。

  多元主体协同。在脱贫攻坚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对脱贫攻坚的集中统一领导,广泛动员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向贫困宣战,形成了脱贫攻坚的共同意志、共同行动。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政府、市场、社会、个体等多元主体协同发力,实现共同行动、资源共享。各级党组织要把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增强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完善村民议事会等制度,拓展群众议事管事空间,提高群众参与集体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生活需求。持续完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动员机制,畅通协同参与渠道,搭建协同参与平台,创新协同参与评估机制,保障协同参与成果共享,进一步激发社会参与活力。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体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合力。

  强化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离不开法治的推动和保障,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随着扶贫工作重心的转移,需要对涉及扶贫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进行全面梳理,加强立改废释,提升其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将法治保障作用落到实处。针对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论证,进行综合性立法或专项立法,更好满足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法治需求。针对区域发展差距和同一区域内不同社会群体生活水平的相对差异,推进社会救助立法,健全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帮扶制度,构建综合性法治保障体系,实现兜底保障法治化、规范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脱贫群众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增强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一线延伸,培育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让法治理念更好融入治理实践。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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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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