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中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研究
摘要:为更好地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科学规划与建设新型农村社Ix_体育场地设施,采用文献资料、问卷调查、访谈、数理统计等方法,对各省ili先期试点的新型农村社}x_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进行研究。结果表明:人均体育场地而积偏低,且随社}x_规模的扩大呈下降趋势;体育场地设施类别少,且趋同化现象突出,社}x居民对体育场地设施供给满意度不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法规不健全,各地《导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规划设计人员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法规理解不深,缺乏专业指导与沟通;场地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与制约机制不完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投入卞体存在缺失、错位现象。在此基础上,提出要完善体育立法,制定新型农村社}x_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领导与指导,加强验收与考核,强化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完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机制等措施,为政府部门科学管理和新型农村社Ix_建设实践提供借鉴。
作者简介:杨涛,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运动训练与农村体育。
2006年 9 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1],同年 10 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任务: “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自此,全国各省市先后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载体加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是打破原有的村庄界限,将 2 个或 2 个以上的自然村或行政村,经过统一规划,按照统一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搬迁合并,组建成新的农民生产生活共同体,形成新的居住模式、公共服务管理模式和产业格局[3]。近年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公共服务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作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之一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已引起理论研究者的重视和关注。为全面了解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现状,对试点新型农村社区进行调查研究,探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存在的诸多现实困境,提出建设理念及相应改进措施,以期为政府部门科学管理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践提供借鉴。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 1 研究对象 以 2009 年 7 月—2013 年 8 月民政部先后表彰的 129 个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县( 区) 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为研究对象。
1. 2 研究方法
1. 2. 1 文献资料法 根据研究需要,利用中国期刊网、临沂大学图书馆查阅了自 2006 年农村社区试点建设以来有关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相关资料,以“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农村社区规划建设”为关键词共检索文献 1 093 篇,经筛选相关文献 69 篇,相关书籍 3 部; 网上查阅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60 余份,并在县( 区) 职能部门调研之际收集地方政策文件及相关资料 90 余份,最终整理出直接参考文献 17 篇,全面了解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发展态势,为本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1. 2. 2 问卷调查法 根据我国农村地区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分为 5 大类的经济地理学评价指标[4],采用分层随机抽样,选取浙江、江苏、湖北、山东、辽宁、河南、安徽、陕西 8 个省的 15 个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县( 区) 的 30 个新型农村社区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现状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在正式调查之前,进行了信、效度检验,结果符合社会学调查要求。共发放问卷 1 110 份( 其中社区居民问卷 900 份,社区居委会管理人员问卷 30 份,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设计人员问卷 120 份,社区规划建设职能部门管理者问卷60 份) ,收回有效社区居民问卷 853 份,有效回收率94. 78% ,收回有效社区居委会管理人员问卷 30 份,有效回收率 100% ,收回有效社区规划建设职能部门管理者问卷 58 分,有效回收率 96. 67% 。问卷发放中,部分采用访问式填写,其余采用由社区或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课题组调研员共同发放和回收。
1. 2. 3 实地调研法 课题组成员于 2013 年 8—9 月对选中示范县( 区) 分类随机选取 6 个示范县( 区) 及10 个新型农村社区进行了实地考察走访,深入了解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现状,访谈内容包括体育场地设施的供给现状、法规政策、资金投入、规划与建设、监督与考核等。访谈对象包括市( 地级市) 县( 区) 的民政局、规划局( 设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体育局以及乡镇政府和文化站的部门领导,规划局( 设计院) 的规划设计人员,新型农村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及社区居民,共计 112 名,同时对所得访谈资料进行分类归纳和综合分析。
2 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供给状况
2. 1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 社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是评价社区体育发展的基本指标之一。调查显示: 新型农村社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 1. 158 m2,其中室外人均面积为 1. 114 m2,室内人均面积为 0. 044 m2。从不同规模社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看( 表 1) ,随着社区规模的扩大,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在整体上呈下降趋势。显然,经过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略高于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人均面积1. 03 m2,但低于全国第六次体育场地普查人均面积1. 46 m2,与 2012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的《“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 1. 5 m2以上”的建设目标相比[5],也有 较 大 差 距,更 远 低 于 欧 美 等 体 育 发 达 国 家 的水平[6]。
表 1 不同规模新型农村社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情况
Table 1 Per Capita Sports Area in New Rural Communities with Different Siz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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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规模 3 千人以下 3 千 ~ 5 千人 5 千 ~ 7 千人 7 千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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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数量/个 9 11 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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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面积/m2 1. 267 1. 19 1. 059 1. 143
2. 2 室内外体育场地设施情况 体育场地设施是社区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必须的物质条件,是体育活动经常化的重要保证。调查显示( 表 2) : 新型农村社区室外体育场地以健身路径、活动广场、篮球场和乒乓球台为主,社区拥有门球、羽毛球场地较少。从室内体育场地供给看,社区拥有棋牌室、乒乓球室和台球室的比率相对较高,而社区拥有体育舞蹈室和健身器械室相对较少。另外,虽然所调查的新型农村社区都已安装了全民健身路径,但出现千人拥有器材数量随着社区规模的扩大而减少的现象( 表 3) 。说明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类别趋同化现象较突出,场地设施类别偏少且多样化建设不够,人均健身设施数量少,难以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
表 2 新型农村社区室内外体育场地类别状况( N =30)
Table 2 Indoor and Outdoor Sports Venues of New Rural Commun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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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场地类别 数量/ 个 社区拥有 拥有该场地的 社区拥有率/ %
该场地均数/个 社区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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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场地 篮球场 30 1.00 27 90. 00
乒乓球台 58 1. 93 26 86. 67
羽毛球场 13 0. 43 5 16. 67
门球场 8 0. 27 8 26. 67
健身路径 30 1. 00 30 100. 00
活动广场 30 1. 00 30 100. 00
其他 3 0. 1 3 10. 00
室内场地 乒乓球室 18 0. 6 18 60. 00
台球室 15 0. 5 15 57. 00
棋牌室 23 0. 77 23 76. 67
健身器械室 3 0.1 3 10. 00
体育舞蹈室 5 0. 17 5 16. 67
其他 0 0. 00 0 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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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不同规模新型农村社区全民健身路径配置状况( N =30)
Table 3 Allocation of National Fitness Route in New Rural Communities with Different Siz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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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规模 3 千人以下 3 千 ~ 5 千人 5 千 ~ 7 千人 7 千以上
社区数量/个 9 11 4 6
社区健身路径器材均数/件 18 20 1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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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调查表明: 缺乏统一、具体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社区投入资金不足以及体彩公益金配备体育设施的政策扶持,是导致这一现象重要原因。查阅各省市及地方政府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政策、法规文件,除许昌市出台了《关于新型农村社区中心镇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7],对不同规模社区应配备的室内外体育场地类别与数量、健身设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等给予明细的量化规定外,还未发现其他地方政府出台类似的专门性文件。实地访谈也了解到,各地政府对试点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给予许多优惠政策,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方面,要求体育局利用本级体彩公益金优先为试点新型农村社区配备体育设施,体育局在具体落实中按照农民健身工程的建设目标,对已硬化了体育场地的新型农村社区,给予配备 1 副标准篮球架、2 张室外乒乓球台和 6 ~ 10 件不等的健身路径器材。这一优惠政策导致多数新型农村社区在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主要针对能享受到体育设施扶持的篮球场、乒乓球台和健身路径场地进行重点建设。
2. 3 社区居民对体育场地设施供给满意度 在当今人们追求生活方式和个性需求多样化的时代,社区居民对社区体育设施的需求同样具有这一特点[8]。调查显示,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对体育场地设施供给满意度不高,认为非常满意和较满意的分别占调查总数10. 18% 和 18. 55% ,有 41. 09% 的居民认为体育场地设施 供 给 一 般,不 太 满 意 和 非 常 不 满 意 的 分 别 占24. 36% 和 5. 82% 。其中,居民回答一般或不满意的主要原因: 1) 体育场地设施数量较少,设施类别相对单一; 2) 部分场地设施经常是“铁将军”把门,不能随时对居民开放。从访谈中也发现,多数居民对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极为认可,健身设施与以前相比的确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对于通过村庄迁并、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来说,人口规模已是原来行政村的几倍,健身设施明显不足。关于部分场地设施不能随时对居民开放的原因,访谈社区负责人了解到,由于试点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均是各地的“样板”工程,经常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考察团前来参观学习,有些社区为了保护体育设施,他们对室外门球场、室内乒乓球室和健身器材室等体育场地实行限时开放,另外,体育设施管理人员多是兼职,这些均是造成体育设施不能及时对外开放的重要原因。
3 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分析
3. 1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法规不健全,各地《导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3. 1. 1 国家宏观层面缺乏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 自 2006 年我国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以来,国家至今没有出台如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相类似的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法规规定。目前指导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民健身条例》等。以上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主体、资金来源、监督管理等方面都给予定性规定,但农村社区应建什么体育场地、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同人口规模社区应配备的体育场地类别、设施数量等量化指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指导新型农村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指标都是来自国家或地方出台的指导性文件,描述性多、量化性少,致使规划部门在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规划时缺乏可操作性; 而且这些指标只是推荐性指标,而不是强制性指标,这也让开发商在修建体育设施、提供体育用地时“缺斤短两”、敷衍了事[9],难以对开发商形成约束力,更不利于有关部门的规范指导与监督管理。
当然,2006 年 3 月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意见的通知”,首次以量化的形式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即 1 个篮球场,2 张乒乓球台; 但这种号召性文件仅具有指导性,不具有法律效应,未能在根本上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供法规保障,而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量化指标是以行政村为实施对象,显然不能作为指导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量化指标。
3. 1. 2 各省市《导则》规定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内容过于宏观,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指导各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性文件,均是由各省市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 律 规 定,参 照《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 GB50180 - 93) 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出台的《新型农村社区规 划 建 设 导 则 ( 试行) 》[10]( 以后称《导则》) 。各省市《导则》一般将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 8 类指标,其中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以全民健身配套设施的形式列入“文化体育”指标。从全民健身配套设施内容规定看( 表 4)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内容多是定性描述,存在文体不分,体育设施类别不清晰,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同规模社区应配备的设施类别及数量等量化指标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各地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不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制定仅供“内部参照”的、可操作的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量化指标。实地调阅这些量化指标,某些地市的室内外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仅远低于 2003 年全国普查人均体育场地面积 1. 03 m2,甚至某些县规划建设部门未将农民健身工程的基本指标———“篮球场”列入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建设规划中。
表 4
部分省市( 直辖市)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内容规定
Table 4 Contents of Sports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in Some Ar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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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 设施名称 配套设施内容 建设规定与规模要求 配置级别 社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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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全民健身设施 文体活动室: 建筑面积 100 m2 Ⅰ区
以上;文化 健 身 广 场 占 地 结合公共绿地安排 ▲ Ⅱ区
面 积 不 小 于500 m2,并配备 Ⅲ区
必要的健身器材。
河南省 全民健身设施 球类、棋类活动场地,儿童及老年人 结合公共绿地安排 ▲ 特大、大、中小
学习活动健身场地、用房
陕西省 全民健身设施 球类、棋类活动场地,儿童及老年人 结合公共绿地和广场安排 ▲ 特大、大、中小
学习活动健身场地、用房
北京市 公共服务设施 参照城镇标准进行建设 参照城镇标准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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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摘自部分省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 ▲表示必建。
3. 2 规划设计人员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法规理解不深,缺乏专业指导与沟通
3. 2. 1 规划设计人员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有关法规理解不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受到高度重视,国家先后颁布或出台了系列体育法规或政策,促进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也制定了地方法规和政策。各层次法规和政策文件基本构成了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法规政策体系。但调查显示,规划设计人员对农村体育场地建设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非常熟悉和熟悉分别占调查总数的 8. 70% 和15. 22% ,不熟悉和很不熟悉占调查总数的 43. 48% 和15. 22% 。说明大部分规划设计人员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有关法规、政策理解不深刻。访谈中了解到,导致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农村的发展滞后,导致规划学科则一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城市中心”偏向,较少涉及农村腹地,对农村规划建设的研究长期存在“盲区”[11],导致了规划设计人员对农村社区规划编制缺乏足够的理论知识储备。
3. 2. 2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家指导团队缺少体育专业人才 为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有效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民政部于 2009 年专门成立由 32 人组成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专家顾问组”,其中顾问 10 人,专家 22 人,主要职责是提出推进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实地调查和评审等工作[12]。从专家顾问组成员看,分别来自于社会学、政治学、行政学、经济学、财政学、建设规划、城镇化、信息化等领域的专家,却没有体育领域的专家。这种现象在地方调研中得到同样的反映,如临沂市 22 名农村社区规划、建设专家服务团成员,分别来自民政局、规划局、规划设计院、建委、国土资源局等 12 个部门,也没有体育部门的专家[13]。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对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规划与建设的重视不够,且体育部门在城乡社区规划建设方面处于弱势,缺少话语权。不论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工作高度,还是从科学规划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实践需要,专家顾问组或专家服务团应包含体育领域的专家,以规范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
3. 2. 3 规划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缺乏沟通 社区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社区发展目标、实现手段以及人力资源的总体部署。各省市在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中高度重视社区规划[14],发布了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并对规划编制主体及参与部门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调查发现,在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规划过程中,体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规划部门征求体育行政部门意见的仅占 32. 61% ,而没有征求和从未考虑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分别占调查总数的 56. 52% 和 10. 87% 。说明多数规划部门在体育场地设施规划过程中缺乏与体育行政部门的沟通。这一现象也引起社会的关注,如宁波市 2014 年政协会议提案就涵盖这一内容,即“规划局在规划体育场地设施时要加强与体育局的沟通”[15]。从各地颁布“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看,导致规划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缺乏沟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对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刻,在对体育部门职责安排上,过于强调体育部门利用体彩公益金对社区体育设施物质形态的扶持,而忽视了体育部门在规划中的指导与监督职责。
3. 3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与制约机制不完善 验收考核是试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建设规范的农村社区,发挥示范社区的引领带动作用,各省市出台相关文件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验收与考核工作但调查显示,体育场地设施不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验收考核重点的占 84. 78% ; 访谈地方民政局、规划局、建设局有关人员了解到,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验收考核重点是社区行政管理办公区( 八室) 和社区服务中心、垃圾及污水处理等方面,而对体育场地设施的验收考核没有明细的建设要求,只要有预留建设用地就可以。从验收考核参与部门调查显示,体育部门始终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验收的仅占6. 52% ,有时参与验收的占21. 74% ,不参与验收的占 71. 74% 。这一现象在地方体育局访谈中得到同样反应,如淮北市政协委员黄其斌专门撰文指出: “体育部门参与社区体育场地规划建设与验收工作。”[16]我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显然,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监督管理存在职权不明、责任不清、监督主体错位现象,由于体育部门缺少话语权[9],这也必然导致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未能纳入多数地方新型农村社区验收考核的重点。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与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评估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工作绩效的评价监督不完善有关。3. 4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相对单一,投入主体存在缺失、错位现象 资金投入是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硬性条件,资金投入多少直接影响体育设施的建设。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为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我国颁布了系列体育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2002 年颁布的《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农村体育事业经费和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2006 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也提出“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投入为主,社会集资为辅”的要求。但调查显示( 表 5) : 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 以 社 区 自 筹 和 体 育 彩 票 公 益 金 为 主,虽 然 有16. 67% 的社区得到企业资金资助,但这些社区均是“村—企”共建社区,个人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并市场化运营仅占 6. 67% 。说明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相对单一,投入主体存在缺失、错位现象,主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尚未形成。
表 5 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来源( N =30)
Table 5 Sources of Funds of Sports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in New Rural Commun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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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体彩公益金 企业赞助 个人投资 社区自筹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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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频数 0 30 5 2 30 1
百分比/% 0 100 16. 67 6. 67 100 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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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访谈中了解到,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3 个方面: 1) 试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需求资金庞大,政府的主要财力投入到诸如水电官网、卫生、通讯等关系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2) 缺乏合理的公共服务制度安排。由于我国政府转型滞后,其社会管理职能明显弱于经济管理职能,财政仍然是经济建设型财政,没有完全实现向公共财政的转型,政府的“缺位”与“越位”状况并存,特别是我国基层政府一直处在公共财政缺位状态中,在制度内财政不足的情况下,大多数乡镇政府甚至无力承担农村文化体育事业、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最基本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17]。3) 农村居民受经济收入不高或体育消费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难以步入“花钱买健康”的行列,制约了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体育设施的热情和愿望。
4 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改进措施
4. 1 完善体育立法,制定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
4. 1. 1 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并向法律法规文件转变经济社会活动的有序运行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样,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工作亦不例外。近年来,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为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印发了相关政策性文件,如《关于实施农民健身工程的意见》《“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等,对农村( 社区)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目标给予量化指标规定,但由于这些号召性政策文件没有上升到法规层面,缺乏约束力,难以发挥应有的规范和制约机制; 因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借鉴发达国家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成功经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逐步推进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并使其向法律法规文件转变,以法的威严与力量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规范化建设。
4. 1. 2 制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 标准化建设在规范社会的生产活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相关技术规范,以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战略目标为指导,紧紧围绕体育场地应
“建多大、建什么场地、配备多少设施”等基本问题,制定不同地域、不同规模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明确不同规模社区应建设的体育场地类别、配备设施数量、场地附属设备、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等量化指标,并以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从法规层面引导、规范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4. 2 加强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领导与指导
4. 2. 1 加强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 要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主抓、一套班子负责、部门联动、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设立以县( 区) 体育主管部门牵头,由规划、建设、国土、民政、园林绿化等部门参与的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工作机构,全程参与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环节,制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验收标准、奖惩制度,明确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新型农村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工作。
4. 2. 2 完善专家团队建设,发挥体育专家指导作用各级政府要遴选体育专家并吸纳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家指导团队,充分利用体育专家的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制定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参与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科学规划与建设指导,参与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实地调查与验收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指导,及时解决规划、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4. 3 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验收与考核,强化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4. 3. 1 地方政府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建设验收与考核重点 作为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评价制度、激励制度等已成为推进工作落实,提升执行力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验收与考核工作,将其纳入验收与考核的重点,制定科学的验收与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评估推进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考评,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考评优秀的新型农村社区,市、县 2 级财政整合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扶持农村社区建设,确保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取得实效。
4. 3. 2 强化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以《农村体育工作暂行条例》对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为指导,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指导与监督管理。1) 加强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指导。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根据我国体育法规与政策对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求,会同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等部门,科学规划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科学编制住宅小区公建体育设施配套计划,明确配套体育设施的坐落、用地面积等有关控制指标。2) 监督承建部门或开发商不得擅自改变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3) 参与住宅区配套建设项目的交付验收。严格按照《公共体育文化设施条例》关于“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法规规定,对住宅区配套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验收,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住宅区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4. 4 完善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机制
4. 4. 1 健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型财政投入管理体制针对我国现行体育立法关于各级政府在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主体责任划分不清、资金难以落实的问题。1) 完善政府财政体制,进一步调整和理顺各级政府的财政分权关系,特别是完善政府内部横向财政分权、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提高基层政府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公共服务能力。2) 健全新型农村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体育事业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结构,将新型农村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纳入体育事业基本建设经费投入计划,建立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3) 完善国家财政资金对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将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中央、省、市预算支出范围,合理划分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由相应层级政府承担比例,改变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由县级政府投入状况。
4. 4. 2 创新体育彩票公益金对新型农村社区体育设施的扶持 自 1993 年我国发行体育彩票以来,体育彩票公益金在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和解决群众体育经费不足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8]。国家体育总局在继续推进农民健身工程的同时,制定专门政策,扩大体育彩票公益金扶持范围,将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试点项目给予扶持,加大扶持力度,增加体育设施扶持种类和数量,创新扶持模式推动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4. 4. 3 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投入 创新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供给方式,拓宽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资金供给渠道,推进农村体育事业向体育产业转化,必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加大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基本建设资金投入的同时,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对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投入,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可通过政府购买、以奖代补、配套投入、设立基金等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金投向新型农村社区场地设施建设和公共体育服务上,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5 结 论
1) 新型农村社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偏低,且随社区规模的扩大呈下降趋势; 体育场地设施类别趋同化现象较突出,场地设施类别偏少,多样化建设不够,人均设施数量少,难以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社区居民对体育场地设施供给满意度不高。
2) 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存在法规不健全,各地《导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规划设计人员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法规理解不深,缺乏专业指导与沟通; 场地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与制约机制不完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投入主体存在缺失、错位的现象。
3) 提出要完善体育立法,制定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领导与指导; 强化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验收与考核,完善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机制等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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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牛乐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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