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制度改革如何更加公平可持续

2019-01-16 来源: 学习时报 作者: 胡继晔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保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社保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延续。社保制度改革一直在路上,未来如何促进更加公平可持续?

  缴费基数公平:不能让诚实缴费的企业吃亏

  在我国“公平可持续”社保改革总目标中,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并轨”是朝着公平目标迈出的实质性一步,但在不同企业之间缴费不公平的问题开始凸显。

  根据最近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从社保合规三要素模型来看,企业参保在及时性、险种覆盖面上遵守程度较好,但基数合规性仍面临较大压力,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仅占27%,有31.7%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下限参保,其余41.3%的企业是处于缴费合规性的“灰色地带”。由于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并没有过多好处,长此以往,企业可能会倾向于逆向选择:选择灰色地带缴费,或者最低基数缴费。

  这种不公平局面的解决途径应当是降低缴费的法定费率,增强缴费的刚性,让所有的企业都用同一基数缴费。由于税务部门的征收刚性大于社保经办机构,相信企业之间社保缴费的不公平现象也将大大缓解,过去就合规缴费的企业负担会大大减轻,不合规企业会适度增加,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而更公平。

  增强可持续性:鼓励整个职业生涯缴费

  可持续性一直都是各国养老金制度的最重要因素之一。2016年,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安联保险对全球前54大经济体的养老金体系可持续状况进行了统计,并于公布了“养老金可持续指数”,我国该指数排名第53,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我国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可持续性除了未能足额缴费之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最低年限仅为15年也是不可持续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务院2014年8号文件规定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但收效不大。实际上,发达国家如英国现行最低缴费年限为30年;法国从今年起退休者享受全额养老金的工龄为41.5年,德国规定是35年。和这些国家相比,我国最低缴费15年的确有提高的空间。实际上我国很多企业都是整个职业生涯缴费的,也在30年以上,只缴费15年就领和缴了30年一样的养老金对缴费年限长的人不公平。

  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的同时,第二支柱发展也严重滞后,第三支柱刚刚试点,还没有全国推开。我国从1991年在上海试行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真正规范发展是2004年的《企业年金办法》颁布之后。根据人社部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仅80429家,覆盖职工2331万人,仅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40293万人的5.8%。

  可以看出,在可持续性方面,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存在最低年限短、不能足额缴费的情况,需要从制度上鼓励整个职业生涯缴费,增加最低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的第二支柱职业年金已经强制性建立,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面需要更多鼓励性政策措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唯有基本养老保险更加健全、职业/企业年金覆盖面更广,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

  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改革的空间

  2016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就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应对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要着力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观念,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向加强人们全生命周期养老准备转变。这些思想为未来社保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由于共济性的社会统筹主要解决公平的问题,而个人账户主要体现效率的原则,二者目标不同,因此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这二者都是分开的,唯有我国上世纪90年代社保制度建立时将二者结合,体现了当时制度设计者希望利用两种制度优势的良好愿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过20年的实践,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无法解决,成为困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难题。而当前在我国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要减轻企业负担,必须大幅度降低养老保险缴费的费率。要真正实现“公平可持续”,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有必要对现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分离,降低社会统筹部分费率。在连续几年的调查中,“成本过高”长期稳居企业社保难题之首,企业呼吁在加强合规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推进社保政策上的减费降负。受访企业大多希望继续降低费率。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提出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未来如果能够减少5%~6%的比例,使得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从20%降低到14%~15%,将为企业大幅度减负。统账分离后的社会统筹养老金部分类似税收了,不足部分财政补贴,二次分配的结果更利于社保的公平。

  大力发展准强制性的养老金第二支柱职业年金。我国的养老金可持续指数PSI排名靠后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第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覆盖面太小。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分离后,原先8%的个人账户可以直接转换为强制性的企业年金,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统一命名为职业年金,设定下限为原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率的8%,第一、第二支柱合计不超过原先基本养老保险28%的费率。

  通过税收优惠建立中国的第三支柱养老金。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过于倚重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年金发展不足。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正式启动。除商业寿险外,我国还可以借鉴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发展经验,尝试开展创新型个人养老储蓄产品,如证监会批准的养老目标基金,推动我国“储蓄养老”向“投资养老”转化,以满足养老金投资的独特性和个人养老保障需求的多样化。

  养老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改革必须坚定而又慎重。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分离以实现全国统筹、增强制度刚性、促进制度更加公平,第二支柱将原先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划入并统合为职业年金,第三支柱税优养老金与准强制性的第二支柱一起进一步增强可持续性。果如是,则“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将具备制度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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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牛乐耕

责任编辑:李士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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