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碳谨防“黄灯效应”

2021-11-05  来源: 学习时报 作者: 李猛 胡墨如

  在交通信号灯中,黄灯表示“警示”,含义介于“禁止通行”和“准许通行”之间。当十字路口的黄灯亮起,行人必须作出行动选择。现实中,一些行人停下脚步,等待通行;还有一些行人加快步伐,通过路口。行人面对黄灯时作出行动选择,并造成相应后果,就是“黄灯效应”。

  “黄灯效应”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比如,为了应对经济过热,或是推动经济转型,中央政府在某些特定领域发出了“收缩”的警示,恰似十字路口不断闪烁的黄灯。对此,一些地方政府选择踩“刹车”,即在“红灯”亮起前停下车辆,通过展示“令行禁止”来实现“收缩”;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选择踩“油门”,即试图在“红灯”亮起前完成冲刺,以进一步的“扩张”来谋求收益。

  “黄灯效应”是厘清近期大规模拉闸限电现象的一个关键线索。众所周知,着眼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局,我们作出“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宣示与承诺,并将一些关键目标列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面对这盏亮起的减碳“黄灯”,一些地方政府猛踩“刹车”,不分青红皂白,对涉及“碳排放”的企业和项目一律“束之高阁”或直接“毙掉”,可谓“逢碳必反”。比如,有些地方为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停止一切煤电项目上马,停止一切焦炭和原料煤外运;有些地方为了降低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对钢铁、铁合金、水泥等传统产业采取限电或限制生产线等应急管控措施,甚至连新兴产业也不放过,统统按下暂停键;有些地方对猪、牛、羊、禽等的养殖也以生态治理、环境保护的名义“一锅端”;有些地方脱离实际和中央要求,相互攀比“碳达峰”提前实现的时间,且层层加码;有些地方违背规律和全国统筹,提出本区域内的碳中和方案,并大关大停;等等。这些“运动式”减碳行为,弱化了电力部门的错峰调节能力,造成了电力供应的突然吃紧,影响了下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恶化了亟待改善的营商环境,扰乱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破坏了中央政府的减碳战略,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猛踩“油门”,将“碳达峰”的时间节点视为重要的窗口期,把“碳达峰”当成“碳冲锋”,想方设法造成“碳达峰”前“两高”项目建设和运行的既定事实。比如,有的地方大搞“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未批先建,即在未做环评、能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大上、快上、抢上、乱上“两高”项目;有的地方大搞“两高”项目的“绿化”,即用新能源项目给“两高”项目打幌子,在上马一个“两高”项目时搭配一个能级与之并不匹配的光电或风电项目;等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青海、宁夏、广西、广东、福建、新疆、云南、陕西、江苏等9个省(区)能耗强度同比不降反升,浙江、河南、甘肃、四川、安徽、贵州、山西、黑龙江、辽宁、江西等10个省能耗强度降低率未能达到进度要求。这些“突击式”增碳行为,或为抓住机会,给现在的发展增添动能,或为做大峰值,给以后的发展留出空间。在触碰了“能耗双控制度”的警报后,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即不分民生、工业和商业用电,全部拉闸限电。这在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也暴露了地方治理的功利与无能。

  综上所述,透过“能耗双控制度”“煤炭供应突然吃紧”等表面现象,可以厘清拉闸限电现象的形成逻辑。简言之,地方政府面对“碳达峰、碳中和”的警示,在“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的过程中或踩“刹车”,搞“运动式”减碳,或踩“油门”,搞“突击式”增碳。相应地,这或造成电力供应吃紧,导致一些地方“无电可用”,或过度透支能耗额度并触发警报,导致另一些地方“有电不敢用”。“运动式”减碳与“突击式”增碳叠加共振的结果,便是大规模拉闸限电。进一步看,在“碳达峰、碳中和”的“黄灯效应”中,地方政府展现出了典型的机会主义行为,背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不是有为逻辑而是无为逻辑,不是高质量发展逻辑而是高速度发展逻辑。

  黄灯,是人类交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应对路口“黄灯效应”的方法论不是取消黄灯,而是矫正人们的行为——既不猛踩“刹车”,也不猛踩“油门”,而是“一慢、二看、三通过”。同样,应对减碳“黄灯效应”的方法论也不是取消警示,而是矫正地方政府的行为——既不搞“运动式”减碳,也不搞“突击式”增碳,而是遵循规律、循序渐进地减碳、降污。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让地方政府完整、准确、全面理解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有为逻辑和高质量发展逻辑,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此,一方面,加强外部的引导。加快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考核体系,抓紧制定国家减碳总体行动方案和各个主要方面的专门行动方案,部署研究绿色低碳前沿技术,推动特色产业领域绿色低碳技术率先突破,加快推广应用减碳技术,夯实“碳达峰、碳中和”的基础,等等。另一方面,加强内部的监督。鼓励企业依据即将出台的国家总体行动方案和专门行动方案申诉地方政府过急、过严、泛化的减碳行为,鼓励群众举报未批先建的“两高”项目,鼓励社会组织依照环境保护法起诉未批先建的“两高”项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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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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